著作權和著作權法概述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8:25
根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等作品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其作品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我國《著作權法》第57條規定:“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彼栽谖覈?,版權和著作權是可以替換使用的同義詞。實際上,版權和著作權這兩個詞在國際條約和外國法中是有區別的。在英文中,著作權是author’s right,版權是copyright。《世界版權公約》和《伯爾尼公約》本身就是兩個公約。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法和英美法系的版權法本身就是兩樣的。我國法律的規定有點特別,這也導致在我國學術研究中版權、著作權兩個術語經?;煊谩?br />
著作權通常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著作權即作者權,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廣義的著作權還包括“相關權”,即與著作權相關的作品傳播者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指藝術表演者、錄音錄像制品制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以及圖書報刊出版者的權利等。
著作權法是調整著作權人、作品傳播者與公眾之間因著作權及相關權益的取得、行使和保護而產生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我國改革開放之后,文化和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版權法律制度。中國現行的《著作權法》于1979年開始起草。由于著作權法涉及的社會利益十分廣泛,在立法部門、行政部門、文化出版界和社會的其他層面都引起了廣泛的關注。事實上,著作權法起草所耗費的時間很長,前后達11年之久。〔2〕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為了適應我國加入WTO的要求,《著作權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改。2009年年底,由于我國履行WTO爭端解決報告的建議的需要,我國《著作權法》修改進入“快車道”程序。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以138票贊成、5票反對、16票棄權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修改后的《著作權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主要針對原《著作權法》第4條和著作權出質登記問題,大量其他問題仍未得以解決。根據該決定,《著作權法》第4條修改為:“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同時《著作權法》增加一條,作為第26條,即“以著作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