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彩色商標的新標準2020年8月10日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8:02
無論是淺藍色的珠寶盒,還是高跟鞋上的紅色鞋底,某些顏色都可以讓消費者立即將其與特定的品牌或產品相關聯。但是,顏色是否可以商標并不只是黑白。正如長期以來涉及彩色標記的判例法歷史所證明的那樣,雖然單詞不是蘭漢姆法所能保護的唯一特征,但從歷史上看,彩色只能在某些情況下注冊商標。
商標由《蘭納姆法案》定義為“用于識別和區分他人商品或服務與其他來源商品或服務的任何單詞,名稱,符號或裝置,或其任何組合”。保護程度取決于商標的獨特性。“有區別的”商標可以標識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單一來源。但是,在將這些法律概念應用于顏色時,重要的是要考慮顏色是用作來源標識功能,而不僅僅是裝飾或功利目的。
對于要與特定商品或服務相關的商標的商標,需要“獲得的獨特性”(或次要含義)的證明,這意味著隨著時間的推移,使用該商標,大量的消費者建立了與該商標的關聯。顏色(與商品/服務結合使用時)具有單一來源。要求獲得彩色標記獨特性的基本原理是,有可能像描述性文字標記一樣,一種顏色最終會表明產品的來源,因此有可能受到保護。
但是,在今年早些時候,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最近裁定:“根據產品的顏色設計特點,在產品包裝上使用顏色標記可以具有固有的獨特性。”?關于Forney Indus。,Inc?.,第2019-1073號(聯邦法院,2020年4月8日)(著重強調)。換句話說,如果商標具有固有的獨特性,則不需要顯示次要含義。
所涉及的注冊具有在黃色到紅色漸變標記上方的黑色實心條紋,該條紋被描述為應用于Forney Industries,Inc.(Forney)的產品包裝。福尼(Forney)試圖注冊該商標而未顯示其獨特性/次要含義。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TTAB)引用了沃爾瑪商店公司(Wal-Mart Stores,Inc.)訴薩馬拉兄弟(Samara Bros)案中的裁決。和Qualitex一公司訴雅各布森刺。有限公司。辯稱,案件“明確表明產品或其包裝上的'特定顏色'永遠不可能具有固有的獨特性,而只能在獲得的獨特性展示中進行注冊。”?盡管如此,聯邦巡回法院的結論是TTAB犯了錯誤,認為基于顏色的商業商標在不區分產品設計和產品包裝商標的情況下永遠不會天生具有獨特性。而是,基于不同顏色的產品包裝標記可能具有固有的獨特性。
根據聯邦巡回法院最近的意見,如果顏色標記和所創建的設計足以表明包裝中的商品來源,則在產品包裝上使用時,顏色標記可能具有固有的獨特性。盡管此決定消除了商標所有者獲得彩色商標注冊的障礙,但在確定商標的固有獨特性時仍必須權衡Seabrook因素,并且在使用之前應考慮使用的顏色和圖案所產生的總體印象。允許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