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裁定不得對涉及不同商標行為和主張的后續行動辯護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6:32
關鍵要點:
一個商標所有者可以在打擊侵犯同一商標的同一被告人的后續行動面臨新的或以前提起訴訟抗辯,因為最初的行動后發生的事件可能會產生新的物質性事實。
美國最高法院解決了巡回上訴法院之間的分歧,即何時有可能在以后的訴訟中提出抗辯理由,認為“抗辯理由”不是獨立的既判類別,但必須滿足問題抗辯的要求或要求排除。
索賠排除通常不會禁止基于最初投訴后發生的事件進行的索賠,這些事件通常會引起新的實際事實和新的救濟要求。這在商標上下文中尤其重要,因為混淆的可能性和侵權責任取決于外部事實和隨時間變化的市場現實。
法院認為,在先前的訴訟中未對辯護人提起訴訟并不排除在隨后的訴訟中主張辯護,從而挑戰了在不同時間發生的不同行為并提出了不同的法律理論。
幸運品牌Dungarees,Inc.等。v.Marcel?Fashions Group,Inc.,?2020年第18-1086號美國LEXIS 2642(于2020年1月13日爭論,于2020年5月14日判決)
索托馬約爾大法官發表的意見中,美國最高法院裁定,不排除被告提起訴訟的理由,認為它在較早的訴訟中未能提起訴訟,因為這兩個訴訟未主張相同的救濟要求。一致的決定解決了關于何時將索賠排除適用于以后訴訟中提出的辯護的分歧。
該決定是服裝公司Marcel Fashions Group與Lucky Brand Dungarees之間長達20年的商標侵權之戰中的最新裁決,涉及Marcel的“ Get Lucky”商標,Lucky Brand的“ Lucky Brand”商標以及Lucky Brand擁有的其他“ Lucky”商標。
在2001年,Marcel起訴Lucky Brand聲稱侵犯了Marcel的注冊商標?“ Get Lucky”。該訴訟在2003年通過和解協議得以解決,根據該協議,Lucky Brand同意停止使用“ Get Lucky”一詞,Marcel宣布了有關Lucky Brand使用其自有商標的任何主張。
2005年,Lucky Brand起訴Marcel,指控其侵犯Lucky Brand的設計和徽標是新服裝系列的一部分。馬塞爾(Marcel)主張反訴,稱幸運品牌(1)繼續使用“獲取幸運”違反雙方的和解協議,以及(2)使用口號“獲取幸運”和幸運品牌的其他商標侵犯了Marcel的“獲取幸運”標志。一種引起消費者困惑的方式。吉利·布蘭德(Lucky Brand)撤消了因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而被釋放的反訴,但該動議被拒絕。在對反訴的答復中,Lucky Brand提出了釋放辯護,但未提起訴訟。地方法院裁定,Lucky Brand繼續使用“ Get Lucky”商標違反了和解協議,并永久禁止Lucky Brand使用或復制Marcel的“ Get Lucky”商標。
2011年,Marcel對Lucky Brand發起了另一項侵權訴訟,這次斷言Lucky Brand使用自己的商標加上“ Lucky”一詞,而不是“ Get Lucky”的任何使用,侵犯了Marcel的“ Get Lucky”商標,違反了2005年行動中發布的禁令。地方法院最初作出了對Lucky Brand有利的簡易判決,裁定Marcel的主張與2005年訴訟中的反訴基本相同。第二巡回法院撤消了判決,裁定Marcel的主張與2005年“較早侵權”訴訟中的主張不同,并且Lucky Brand使用其自己的商標包含“ Lucky”一詞并不違反2005年禁止使用“幸運。”
經還押后,Lucky Brand提出以馬塞爾(Marcel)通過加入和解協議釋放其索賠為由撤職。Marcel辯稱,Lucky Brand不能提出釋放辯護,因為Lucky Brand可以在2005年的訴訟中完全追求該辯護。地方法院批準了Lucky Brand的駁回動議,認為不排除釋放辯護的權利,并且和解協議禁止了Marcel的要求。在上訴中,第二巡回法院撤消了地區法院的判決,裁定辯護排除令Lucky Brand在2011年訴訟中提高了釋放辯護。第二巡回法院認為,類似于要求排除原則,應排除被告提出其在先前訴訟中應提出的未經提起訴訟的辯護。
最高法院推翻了第二巡回法院的判決,并指出“它從未明確承認'防衛排除'是獨立的判決書類別,不受制于問題排除和要求排除的兩個指南。”?法院認為,在此處不適用排除問題的情況下,只有在兩起訴訟中“訴訟因由相同”時,才可以禁止抗辯,這意味著它們具有“執行事實的共同核心”。
如適用于有爭議的2005年和2011年的訴訟,最高法院的結論是,它們沒有“操作事實的共同核心”,因為它們基于“在不同時間發生的不同行為,涉及不同的標記”。2005年訴訟中的主張基于Lucky Brand所謂的“ Get Lucky”的使用,而2011年訴訟并未指控“ Get Lucky”的任何使用,其依據是2010年后的行為。法院解釋說,2011年訴訟的不同判決不會損害對2005年訴訟的判決,因為訴訟涉及不同的行為和不同的商標。
此外,索賠排除通常“不禁止以提起初次投訴為基礎的事件所基于的索賠”,這通常會引起新的“實質性實際事實”,從而產生新的救濟索賠。法院指出,“他的原則在商標背景下發揮了特別的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商標的可執行性和商標之間混淆的可能性常常會引起隨著時間變化的外部事實,”并且“?商標侵權的責任也隨之打開。市場現實每年都可能發生巨大變化。”?2011年訴訟中指稱的行為發生在2005年訴訟解決后。因此,2011年訴訟中的主張和抗辯均不受2005年訴訟的限制。
最高法院的結論是:“最起碼,2011年訴訟涉及不同的商標,不同的法律理論和不同的行為,發生在不同的時間。因為這兩個訴訟因此缺乏“實際操作的共同核心”,所以要求排除理由并不能阻止Lucky Brand在2011年訴訟中主張其和解協議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