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9月15日,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許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一案,并當庭宣判,被告人許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許某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許某某長期在西寧市城東區某手機廣場手機經銷店內銷售假冒“OPPO”、“VIVO”、“華為”、“蘋果”手機配件。其中,“OPPO”牌的R15適配器546個、通用耳機100個、通用套充294個、通用數據線261個、R15套盒65個、通用藍牙耳機12個,共計1278個;“VIVO”牌的通用耳機197個、通用套盒360個、通用數據線630個、通用適配器320個、X21套盒380個、通用藍牙耳機12個,共計 1899個;“華為”牌的P30數據線329個、P9數據線156個、P9套盒357個、通用耳機114個、P30快充套盒115個、通用適配器130個,共計1201個;“蘋果”牌六代耳機25個、四代數據線595個、五代數據線70個、通用適配器150個,共計840個,上述手機配件共計5218個。經相關公司鑒定,確認被告人許某某對外銷售的“OPPO”牌手機配件、“VIVO”牌手機配件、“HUAWEI”牌手機配件、“蘋果”牌手機配件均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被告人許某某在經營期間銷售假冒“OPPO”、“VIVO”、“華為”、“蘋果”等四種品牌的手機配件的銷售金額達107856元,未銷售商品的貨值金額為 54519.5元,合計涉案金額為162375.5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某違反商標管理法規,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且已銷售商品金額較大,其行為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許某某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并認罪認罰,繳納罰金,亦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對許某某假冒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部分,屬于犯罪未遂,可依法從輕處罰,且適用緩刑不危害社會,對其居住社區無不良影響,可以對其宣告緩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OPPO”、“VIVO”、“華為”、“蘋果”注冊商標系我國知名手機品牌,在手機銷售市場占有很大的份額,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人許某某,知假販假,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法院通過刑事審判依法加強對企業商標權的保護,能夠為知名品牌的發展提供堅強的法律支撐,為促進品牌經濟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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