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約兩個月前,DC和漫威試圖將他們的意志強加給一位小時間作家?!?零商業到超級英雄?”的作者格雷厄姆·朱爾斯因在書名中使用商標字“?超級英雄?”?而被告上法庭,僅是后來著名的漫畫出版商出于“?商業原因?”?退出。這這里,覆蓋了從通過1900年提供的超級英雄文學的一個不錯的小概述除了這場官司。
我將不在這里直接討論上述情況。
相反,我將處理三個更廣泛的領域:
商標“?Superhero?”?的歷史。
商標“?Superhero?”?的有效性。
DC和Marvel在保護“?超級英雄?”?商標方面的活動。
商標“超級英雄”的歷史
“?超級英雄?”?一詞(不是商標)最早于1917年使用,指的是“?成就卓著的公眾人物?”。就是說,那時的“?超級英雄?”幾乎只是一個成功的人。Doc Savage?可能是第一個被稱為“?超級英雄?”的虛構人物。但是他也不過是一個聰明的智人。在1930年代后的某個時候,這個詞開始具有現代含義,即超級英雄是具有超人力量的人。
DC和Marvel(Duo)都沒有提出這個術語,但這不是確定商標所有者的相關因素。我們需要看看誰在商業上使用了這個詞來指稱自己,但稍后會介紹更多。
1937年,超人從一個精神病小人(驚奇!)到古迪兩鞋先生的轉變,導致了一系列超人角色。有趣的是,這些仁慈的靈魂都沒有被稱為“?超級英雄?”。相反,他們得到的描述似乎旨在測試二年級學生的詞匯量。這樣的樣本之一就是“?Flash-The Fastest Man Alive?”。
讓我們回顧一下過去對漫畫書的厭惡,讓我們看一下“?Superhero?”的商標起源。您認為誰是第一個將該商標注冊為商標的人?
如果您猜到了Marvel或DC,那么您猜錯了。1967?年,
本·庫珀公司(Ben Cooper Inc.)率先注冊了產品服裝中的“?超級英雄?”(Superhero)一詞。
1972年,Mego公司嘗試為玩具注冊“?世界上最偉大的超級英雄?”,但本·庫珀(Ben Cooper Inc.)起訴了它們。
同時,由于漫畫書銷量的下降,The Duo開始專注于許可。到1970年代,二重奏組開始從許可的注冊商標(例如“超人”)中賺取的收入超過了漫畫書的銷售收入。因此,他們并不需要花費很多時間來了解“?Superhero?”?商標中的可用糖度。
回到Mego和Ben Cooper的傳奇故事:
Mego很快對法律訴訟感到厭倦,并將負擔轉交給(急切的)二重奏。
面對令人生畏的反對,本·庫珀公司(Ben Cooper Inc.)放棄了反對,到1970年代后期,它已經破產,并將與商標有關的所有原始權利移交給了Duo。
從本質上講,到1983年,二重奏組對“超級英雄”擁有各種類別的版權。
美國商標和專利局指出,他們所擁有的商標在:
“出版物,特別是插圖形式的漫畫書,雜志和故事,硬紙板站立式人物,撲克牌,熨燙紙,橡皮擦,卷筆刀,鉛筆,辦公和家庭用膠水,例如作為文具用品出售的,筆記本和郵票冊?!?br />
我很方便地避免了與The Duo如何獲得商標相關的一些歷史記錄,但是我相信我保留了它的要旨,我認為這足以分析出現的法律問題。
想到的第一個問題是:
兩個實體可以擁有相同的商標嗎?
這次討論值得單獨討論,我將盡快取消。就目前而言,足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在考慮了問題之后,注冊辦公室授予了Duo共同所有權。
商標“?Superhero?”?的有效性
想到的第二個問題是商標作為商標的有效性。
為了確定“?超級英雄?”的有效性,我們需要回答一個問題。
1.商標是通用商標嗎?
在深入研究答案之前,讓我們簡要地探討泛型的概念。
隨著時間的流逝,文字商標可能會被同化為通用語言。
最常引用的示例是“?施樂?”。盡管通用名詞是“影印”,但消費者已開始使用最初的商標用語“?Xerox”通常指的是影印本。消費者開始這樣做時,便不再使用該商標來標識制造商。因此,當他們不再使用該商標來標識制造商時,該商標便失去了其作為商標的價值,因為商標的主要功能是指示產品的原產地。在這種情況下,限制競爭者通過商標制度使用商標將是反競爭的,因為他們應該能夠以公眾理解的方式(即通過通用語言)描述自己的產品。因此,已成為通用的注冊商標不再是商標。
這是H. Ganesan撰寫的關于泛型的有趣文章。
那么,“?超級英雄?”商標是否已普及?
這取決于Duo提供的證據。
我認為,他們將在艱苦的斗爭中反對通用性。
更是如此,因為Duo本身已描述性地使用了該商標。
我不能得出結論說“?超級英雄?”是一個通用商標,但是對于基于通用性撤銷商標的商標地位,似乎肯定有很強的論點。此外,在二重奏領域之外,還有相當多的著名超人。例如綠色大黃蜂。因此,聲稱消費者將商標與Duo關聯的說法是微不足道的。
這就引出了一個問題,如果商標似乎是通用商標,那么為什么法院沒有將其刪除呢?
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需要研究Duo的執法策略。
DC和漫威在保護商標“?Superhero?”方面的活動
有趣的是,到目前為止,該商標尚未在法庭上進行通用性測試。
”“?怎么樣?“ 你問。
二重奏是一個相當詭計多端的一對!
他們監控了包含“?超級英雄?”?一詞的商標的注冊,他們沒有立即提出異議,而是只是要求注冊辦公室有更多時間提出異議。得知二人的煩惱后,申請人會被二人的威力嚇倒,或者可能與他們和解。
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個應用程序(到目前為止有36個應用程序)進行了試用。
除了監視注冊申請外,他們還僅僅通過起訴威脅來欺負企業。二人組的策略似乎是將反對派的權利帶到審判的懸崖上,希望反對派能夠在此之前退縮或解決。即使他們沒有遇到任何威脅,對Duo對商標的正式所有權的了解也使競爭對手不愿使用“?超級英雄?”。
他們的受害者從游戲公司到小型出版商。
我知道公司需要熱心保護其商標,以確保消費者繼續將特定商標與他們相關聯,但是為什么要參加可愛的兒童作坊呢?
我很樂意參加“超級英雄培訓”工作坊。
顯然不是現在。
早在我還是個孩子的時候,就對那種瑣碎,幼稚,不成熟的假裝感興趣。顯然不是現在。
無論如何,我離題了。這使我從這篇文章中獲得了主要收獲。
所有這一切表明,無論其有效性要求多么薄弱,加上經濟實力,注冊商標都可能成為一種非常強大的武器,可以直接或間接地損害整個競爭者。
二重奏的商標沒有在法庭上受到質疑。
我們已經看到“超級英雄”可能根本不是一個有效的標記。
但是(?。?,在少數怪胎案件(例如格雷厄姆案)中,二重奏組一直能夠修補反對派的意愿,以適應近40年的愿望。即使沒有Duo的干預,也肯定有無數其他人禁止使用該商標。
因此,商標官員必須承擔競爭對手沒有的責任。注冊官員需要全面審查申請人的商標,因為否則,我們已經看到了如何濫用注冊商標。即使在注冊后,當公司必須恢復其商標時,審稿人也需要更加仔細地研究通用性。如果美國商標局在2006年做到了這一點,那么Duo今天可能就沒有商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