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院來到波蘭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2:08
波蘭當前的程序體系不贊成在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事務上進行機構專業化。侵權案件由普通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商務部門進行審查。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對有關波蘭專利局決定的投訴,特別是關于授予專有權的投訴。與歐盟商標和共同體設計有關的事項是唯一的例外,因為這些事項僅由華沙地區法院的專門部門進行審查。
但是,2020年2月13日的修正案旨在通過建立一個專注于專業化的程序來改變這一狀況,而該程序又旨在更快地解決案件。
關鍵點
該修正案為波蘭民事訴訟程序引入了一種新型的程序,專門針對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案件。本文概述了新過程的三個關鍵方面。
知識產權案件和法院所在地的范圍
將根據新程序進行審查的知識產權案件定義為與以下方面的保護有關的案件:
版權及相關權;
工業產權;
其他無形財產權。
除此之外,它們還包括以下方面的案例:
預防和打擊不正當競爭;
在為個人化,廣告或促銷企業家,商品或服務的目的而使用這些權利的范圍內,保護個人權利;
與科學或發明活動有關的個人權利的保護。
這樣的一般范圍可能會在確定給定案例是否適合配置文件時產生問題。但是,理由是當前的判例仍將作為解釋的指南,并且,無論如何,知識產權法院將是解決任何剩余疑問的最有權威的機構。
知識產權案件將由地區法院的四個專門部門(華沙,格但斯克,盧布林和波茲南)進行初審,而兩個上訴法院部門(華沙和波茲南)將進行初審。原則上,知識產權法院將同樣有能力審查上述所有知識產權案件,但以下情況除外:
電腦程序;
發明;
實用新型;
集成電路的拓撲圖;
植物品種
企業的技術秘密。
這些將保留給華沙地區法院,該法院已被任命為技術法院,有權審查那些技術復雜程度最高的案件。
發現聲明
新程序提供了三種類型的發現聲明包,它們是新解決方案和現有解決方案的組合。這些目的是為了發現與知識產權侵權有關的情況(提取目的),并為了獲取相關侵權訴訟中的證據而保護某些材料(保守目的)。這些措施雖然相似,但在范圍和適用性方面卻有所不同,以適應各種知識產權案件:
確保證據手段–這項措施可對被告或任何可能使證據手段得到保證的第三方適用。這樣做的目的是實際保留某些材料,以便在將來的IP訴訟中提供證據。由于此措施旨在收集有關侵權范圍的事實,因此無需要求索賠人明確指出要證明的事實;因此,索賠人不太可能了解具體情況。由于這些原因,不應將其與獲取證據相混淆,而波蘭民事訴訟程序已經提供了證據。
披露或發布證據手段–此處的目的是提取可供被告使用的證據手段,尤其是銀行,金融或商業文件。與第一種措施相比,這要求原告在說明實際要求的內容以及證明其確實屬于被告人方面具有更高的特異性。
信息索取-這是這三種措施中最具體的一種,因為可能需要索取的信息范圍僅限于有關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和分銷網絡的數據,如果需要獲取這些信息是進行IP相關索賠的話。可以對可能擁有或有權獲得此類信息的被告或任何第三方應用此措施。
特定于IP的反請求和聲明性請求
該修正案還規定了兩種針對知識產權的權利要求。第一項適用于有關商標和工業品外觀設計的侵權案件,并提供了基于相關專有權的無效或期滿提出反訴的可能性。這樣,這種可能性就受到侵犯的專有權類型的限制。并且在例如專利侵權糾紛中是不可能的。此類案件以前僅由波蘭專利局審查過,在侵權案件中,作為上述反訴的替代方案,這種情況將繼續存在。為避免再次審查同一案件,該修正案還規定了知識產權法院與波蘭專利局之間的沖突規則。
第二類特定于知識產權的案件是聲明性索賠,旨在確認索賠人已經采取或將要采取的某些行動不構成對工業產權的侵犯。這是為了防止因現有IP權利而無法執行的投資無利可圖。在聲明性索賠之前,必須在索賠人和專有權利持有人之間進行溝通,并在其中討論潛在的侵權行為。
生效日期
該修正案將于2020年7月1日生效,但不會影響正在進行的一審或二審程序。選擇此日期的理由是,調整法院結構和培訓人員就足夠了。但是,covid?19大流行的爆發可能阻礙了該計劃,因此啟動日期可能會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