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中的署名權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1:30
署名權,是作者為表明其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稱的權利。它是確認創作人具體身份的重要法律依據。有些國家的著作權法將“署名權”與“確認作者身份權”分別規定為兩項權利。事實上,這兩者是同一意思,即作者有權在發表的作品上署名,以表示自己“作者”的身份。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為作者。”
署名權包括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以及禁止未參加作品創作之人署名兩方面權利。作品完成后,作者有權主張自己為作品的作者,有權拒絕其他任何未直接參加作品創作的人所提出的確認其為作品作者的請求;同時,有權決定在自己的作品上署真名、筆名、藝名、別名、化名或不署名,并有權禁止其他任何未直接參加創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
《伯爾尼公約》及一些國家的版權法認為,“署名權”如果從禁止他人不正當的署名角度去行使,還包含更深一層含義,即不允許他人冒充自己的名義發表作品,這就是著作權法中的“冒名”問題;目前,英國、美國、德國、日本、澳大利亞、新西蘭等許多國家的著作權法,均有禁止冒名的規定。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也明確規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屬侵權行為。
此外,署名權不得轉讓、繼承,也不存在放棄問題;同時,署名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作者生前對署名權專有,死后署名權也不得轉讓或繼承。署名權保護的永久性,有利于防止他人在作者死后隱匿、改變作者姓名。
應當注意的是,當作者的作品署名發表后,其他任何人以出版、廣播、表演、翻譯、改編等形式進行傳播和使用時,必須注明原作品作者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