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院支持不存在數量閾值,以不誠實地要求早期商標使用反對商標注冊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1:18
根據《商標法》,只有注冊商標受保護。未經注冊的商標,無論是未決的商標還是未申請的商標,只有根據《公平貿易法》在臺灣享有盛名的情況下,才可以受到保護。
實際上,要在臺灣建立著名的未注冊商標并不容易,因為必須收集并提交大量使用證據,以證明該商標在相關企業或消費者中廣為人知。對于必要數量的證據,沒有任何具體標準。商標在臺灣是否可能被視為著名商標,將視具體情況而定。
為了取消惡意注冊的商標,可以引用《商標法》的馳名商標或較早使用的商標作為法律依據。
如前所述,收集證據以確立臺灣著名地位可能并不容易。另一種選擇是,根據第30-I-(12)條,對較早使用的商標進行惡意商標注冊的主張。
《商標法》第30-I-(12)條規定,商標不得在與他人先前使用的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情況下注冊,并應在與該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務中使用。其先前使用的商標被應用,其中的意圖申請人模仿之前使用的商標,意識到了先前使用的存在商標因合同,地區或業務聯系,或與的所有人無任何其他關系較早使用的商標,提出注冊申請。
此類索賠中有爭議的問題之一是,在先使用的商標是否有數量閾值。該商標法案或設置由知識產權局(IPO,該內部指引商標局在臺灣)都在這個問題上保持沉默。
知識產權法院于2017年提起了異議訴訟,維持了IPO的決定,即要求使用的較早使用的商標沒有數量限制。要求是商標應根據《商標法》在商業中使用。因此,根據《商標法》,在這種情況下,特別是在展覽中的使用可以被視為商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