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創新與知識學習之聞的辯證關系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7:13
??? 一個國家的現實、國際關系、法律傳統對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構建有著不可估量的影響,制度與經濟增長的一致性、制度體系自身的一致性以及制度與其他經濟政治環境的一致性,對知識產權制度體系的構建起著重要作用。
??? 知識產權制度對于經濟發展的支持程度,即知識創新、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對國家經濟利益的影響與知識產品的使用、擴散對國家經濟利益的影響是不同的。在一個特定的地域范圍內,從激勵創新的角度看,知識產權保護程度越高,智力成果創造者的壟斷收益就越大,創新的積極性就越高,創新的知識就越多,從而客觀上增加了知識的供給數量,促進國家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但從知識使用、擴散的角度看,學習或模仿的代價是遠低于創新代價的,所以,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越低,知識就越能通過學習或模仿得到廣泛使用,從而減少社會成員學習和借鑒的成本,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相反,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越高,知識擴散的困難就越大,社會從中獲得的經濟利益就越少。也就是說,缺少知識產權保護或者知識產權保護不足,將會減弱對于創造的激勵;而創制專有權的過度保護,則會阻礙社會對知識產品合法需求的滿足。因此,在進行知識產權立法時,立法者必須考慮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適度性和合理性。
??? 知識產權制度與其他法律制度相比,有一個顯著的區別,即知識產權制度背后具有很強的經濟理性,追求本國經濟利益的最大化是一個國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時考慮的首要因素。知識產權保護程度與特定地區經濟利益之間的正負相關性,決定了一個國家在選擇適合于自己的知識產權保護程度時,必須考慮本國科技、經濟與文化發展水平,即要協調圍繞知識產品而產生的各方面的利益沖突,均衡各方面的利益關系,使之處于系統優化狀態,同時又要維護在一般的社會公眾利益基礎之上的更廣泛的公共利益。在當今國際社會,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在知識創新與使用過程中存在著巨大的角色差異。據統計,占世界人口4/5的一百多個發展中國家只擁有世界研究開發力量的12.6%,而僅占世界人口1/5的20多個發達國家卻達到了總量的87.4%;在全世界申請的專利中,真正屬于發展中國家獨自擁有的僅占1%;對未來具有重要意義的知識產品,幾乎完全由發達國家所控制。因此,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給他們帶來經濟利益的主要是學習和模仿發達國家的技術,依靠知識的擴散使用。因此,一般說來,他們會選擇保護程度較低的知識產權制度。與此相反,給發達國家帶來經濟利益的則主要是知識創新,為了保持其競爭優勢和技術壟斷,他們往往選擇保護程度較高的知識產權制度。這樣以來也就不可避免地帶來了不同國家在知識產權制度上的差異與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