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注冊的商標專有許可人有權對商標侵權提起民事訴訟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6:15
根據《商標法》,獨占被許可人有權采取商標所有人可能采取的針對商標侵權的法律行動。但是,《商標法》還規定,除非在臺灣正式注冊許可證,否則不得針對第三方引用該許可證。由于根據《商標法》對未注冊許可的法律效力的定義不明確,“未注冊”被許可人是否真正有權針對商標侵權或任何其他法律訴訟提起民事訴訟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專利法》還規定了管理專利專有許可的類似許可條款。
最高法院和一些地區法院或高等法院過去曾認為未注冊的商標或專利被許可人無權針對侵權提起民事訴訟。此外,公平商標委員會(負責管理不正當競爭的《公平貿易法》的主管機構)禁止未注冊的被許可人向侵權者發出停止和終止信函。
盡管如此,知識產權法院采取了不同的態度,在一些針對商標侵權的民事訴訟中裁定,商標獨占被許可人,無論該許可是否在臺灣注冊,均有權提起民事侵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