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改革開放初期至20世紀90年代知識產權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6:14
??? 20世紀70年代末,我國確定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解放和發展生產力、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尊重知識、尊重人才成為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人們認識到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技術是商品,可以有償轉讓。改革開放和發展商品經濟的現實,迫切需要保護智力成果。在當時的國際環境下,科技創新已成為經濟增長的主要推動力,高科技產品貿易在世界貿易中的比重不斷上升,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這不僅是道義上的規則,更是經濟貿易發展的必然要求。國內和國外兩種因素促使我國重新著手建立知識產權制度。
??? 在改革開放、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初期,鄧小平同志在接見外國大公司和企業領導人時,無一例外被問及同一問題,即中國如何保護他們的技術。這充分反映了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對于一個渴望發展生產力、需要引進技術并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是多么重要。
??? 在專利方面,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我國的專利保護制度正式開始起步。1980年1月,國務院批準成立了國家專利局,并開始起草專利法。同年6月,我國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84年3月12日,我國專利制度建設中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經六屆全國人大第四次常委會議審議通過,新中國第一部正式的專利法誕生了。1984年12月,我國決定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并于1985年3月正式成為該公約的成員國。1985年1月,經國務院批準,中國專利局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同年12月,中國專利局又發布了《專利代理暫行規定》。至此,我國現代意義上的專利制度的法律架構已基本形成。
??? 在商標保護方面,“文化大革命”結束后,我國商標注冊與管理工作開始恢復。1978年,隨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成立,其下屬的商標局也隨之設立。1979年1 1月,在商標局領導下正式恢復實施全國統一的商標注冊工作,并為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開始著手制訂商標法。1982年8月23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正式通過了我國第一部知識產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并于1983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不僅在我國商標保護的法制建設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而且在整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設史上也有重大意義,它標志著中國開始進入以法律為基礎的知識產權保護時期。
??? 在著作權(版權)保護方面,我國著作權法的起草亦始自70年代末,1979年中央批準由國家出版局負責組織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法》)。1980年,我國頒布了《關于書籍稿酬的暫行規定》,恢復了印數稿酬計付辦法。1982年9月,廣播電影電視部發布了《關于錄音錄像出版權保護暫行條例》。1984年,文化部頒布了《關于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次年又頒布了該條例的實施細則。1985年7月,國務院批準成立國家版權局。1988年4月,在全國人大通過的《民法通則》中首次正式確立了“知識產權”這一概念,規定了公民、法人享有版權,從立法上對知識的商品化問題作了肯定回答,至此知識產權作為一個整體首次在中國的民事基本法中被明確,并被確認為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權利。我國的著作權法于1979年開始起草,經過11年的努力,終于在1990年9月7日由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通過,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一部著作權法問世,并于1991年6月1日起生效。其中,根據我國國情和國際慣例,將計算機軟件的保護納入著作權保護體系中。從此,我國版權保護走上了正常有序的法制軌道。
??? 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框架已基本形成,已能用法律詳盡地對由“智力成果”引起的一系列社會關系給予調整。但我們還應看到,在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條件下,這一時期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與發達國家和國際上知識產權保護的水平相比,仍然存在著較大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