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標法第四條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5:38
中國政府正在通過收緊其商標立法,以幫助權利人對付造假者和商標搶注者,來創造一個更有利于投資和創新的氛圍。
2018年4月2日,中國宣布修訂1982年《商標法》,為公眾提供咨詢的余地。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了該法的第四次修訂,其新規定將于今年11月1日生效。
發生了什么變化?
中國商標法的最新修訂于2013年(第三次修訂)。它力求加強商標的保護馳名商標的惡意申請海外公司的權利。最新修訂通過為“欺詐”或“惡意”申請(例如商標搶注)設置了障礙,進一步向前邁進了一步。換句話說,未使用但已注冊的商標是為了阻止第三方在該國以該品牌名稱營銷其產品或服務。
商標搶注是中國品牌所有者面臨的主要問題,因為該國采用“先申請”制度,向首次注冊商標的人授予商標保護,無論他們是否使用或計劃使用標記。
從11月1日起,品牌所有者將能夠以其欺詐或惡意為由反對將來的商標申請,并使現有的中國商標申請無效,這是該地區商標權邁出的重要一步。
行政處罰也將適用于發現有此類商標的任何公司,包括警告和罰款。法院判給的最高賠償金額也增加到500萬元人民幣;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在大多數情況下,法院寧愿銷毀假冒或侵權產品勝過經濟賠償。這是為了防止將用于其制造的任何此類產品或材料推向市場。
我們將拭目以待,看看最新版本是否提供了品牌擁有者有效采取行動以應對商標搶注所需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