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默許而對商標侵權訴訟適用限制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4:46
根據歐盟法院(CJEU)(ECJ)2013年2月21日發布的裁決(案例C-561 / 11),在先共同體商標的所有者可以對所有者提出侵權行為的更高版本的共同體商標,而無需事先針對該更高的商標提出無效聲明。
該判例法可能會產生多重深遠的影響。例如,當僅行使侵權行為而沒有伴隨無效行為的情況下,我們可能會考慮被告(即后來的商標的所有者)是否提出“默認的限制”例外的可能性反對后來的商標。
在歐洲法院發布上述裁定之前,為了提起商標侵權行為,有必要使先前注冊的商標無效(根據西班牙最高法院在一項判決中做出的裁定) (1994年5月23日),并在2010年3月18日發布的判決中被西班牙共同體商標法院接受)。利用此無效性,通過基于西班牙商標法第52.2條的默許限制來實現此例外。
自歐洲聯盟理事會于2009年2月26日頒布第207/2009號條例(EC)關于歐盟共同商標(第54條)以及西班牙2001年商標法(第52.2條)承認默許的法律效力在有關商標相對無效的規定范圍內。
這種定位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在面對侵權行為(不要求先前商標無效的情況下)時,默許例外的后果可能不會受到限制,因為這只能針對后一種商標的無效行為,但如果沒有無效行為則在商標侵權中不起作用。
新判決的解釋性結論具有深遠的經濟影響:
如果由于默許而造成的限制不適用,因為它是僅適用于無效行為案件的例外情況,則應認定后一個商標的所有人有或沒有默許的商標侵權行為,并由代理人進一步認定為侵權。他/她將有義務對提起訴訟之前的五年內造成的損失提供賠償。
如果在僅行使一項侵權行為的情況下采用默認默示的限制,則其效果會根本不同,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容忍的代理方沒有侵權行為,而在此期間起訴可能已經過去,當事人可能不提出任何索賠,無論是否存在侵權或損害賠償。
這不是一件小事,因為根據《商標保護法》,侵權行為將過去。西班牙商標法第45條-自實施之日起五年內-沒有提及默認的限制,該限制僅在無效行為中受到規定(商標法第52.2條) )。
我認為,提出的問題的答案是,如果針對商標提起了無效行為,或者該行為是針對商標的侵權行為而被許可人都可以默認默許性例外的限制伴隨無效行為。
為了支持提出的解決方案,我們認為在C-561 / 11案中,歐洲聯盟法院(CJEU)頒布的裁決第35段非常重要,因為它明確指出:
“有可能從本條(實施細則第54條)的案文中推斷出,在因默認造成的限制已經過去之前,共同體商標的所有人有權……以通過以下方式反對其使用:共同體商標法院的商標侵權行為”。
通過邏輯推斷,這意味著:
商標所有人有權通過侵權行為反對后來的商標使用,但是如果默許所造成的限制已經過去,那么該訴訟就已經結束。
由此可以得出兩個重要的結果:
理事會《共同體商標和藝術條例》第54條。《商標法》第52.2條關于默許導致的限制的規定,不限于無效行為,無論其是否包含在無效行為中(標題VI:商標無效和撤銷,西班牙文第一章)商標法和第3節:無效的理由,商標條例第六章的放棄,撤銷和無效)。
兩項條款均明確提及所有人不再有權“申請聲明以后的商標無效或反對使用以后的商標”的事實,因此這兩種情況明顯地由分隔符分隔開來。或”:如果默許的原則運行,現有的擁有者的商標可能不會攻擊后商標無效的理由下,也不反對其使用。也就是說,沒有規定由于默許而規定的行為(無效)。它指的是為反對第三方使用而采取的任何行為,因此,我們認為這可能是指侵權,索償或旨在防止第三方使用該標志的任何其他行為。
上述條款基于10月22日歐洲議會和歐洲理事會的EC指令2008/95 / EC的第9條第3條規定,并按其起草,該條在其任何部分中均未考慮因默許而造成的限制,專門提及采取無效行動。
最終,我認為,對提出的問題的正確解釋是,在《共同體規章》和西班牙立法中對默許造成的限制進行了限制的情況下,這是不相關的,因為該指令命令按照《歐盟法規》中的規定對其進行管制。該法律機構明確表示,默許行為的限制可以先于無效行為和反對使用商標的行為來主張,而默許行為無疑是侵權行為的情況,歐洲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