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意義上的計算機軟件概念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4:11
??? 根據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2條、第3條的規定,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有關文檔。
??? 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語句序列。計算機程序包括源程序和且標程序,源程序是指用高級語言或匯編語言編寫的程序;目標程序是指源程序經編譯或解釋加工以后,可以由計算機直接執行的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標文本應當視為同一作品。
??? 計算機程序的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文檔一般表現為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 著作權意義上的計算機程序:第一,計算機程序可以在計算機等裝置內執行;第二,指令是構成程序的最小單位,程序是由一系列的指令組合而成,而指令是指計算機完成一個基本操作的命令;第三,程序有兩種表達方式:一種是由計算機能接受的代碼編寫的二進制指令方式,稱為目標程序;另一種是用某種符號或語句編寫的代碼方式,稱為源程序。
一般可以將計算機程序分成兩大部分:即系統程序及應用程序。系統程序是指具有通用性強,能向用戶提供使用方便特性的軟件程序,例如操作系統、編譯系統及工具類軟件。應用程序除了一些比較成熟的具有一定通用性的軟件程序外,大部分由用戶根據實際應用需要自行開發或者委托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