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商標制度的現代化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2:26
2013年3月,歐盟委員會發布了有關深化歐洲商標體系改革的提案。主要目的是使規范歐洲商標法的三個文本現代化,即1989年指令(2008/95 / EC)近似于成員國與商標有關的法律,1994年指令(207/2009 / EC)商標和1995年委員會條例(2869/95),關于應支付給內部市場協調局(OHIM)的費用。但是,另一個目的是推動所有歐盟成員國之間的協調努力,以便為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SME)提供更便宜,更快速,更有效的商標使用權。整個歐盟的注冊系統,并能更好地防止假冒產品。
指令的重鑄和1994年法規和1995年委員會法規的修訂不僅是一個很好的機會,可以修改過時的條款,消除歧義,并就其范圍和局限性澄清商標權,而且還可以納入已制定的原則由法院在過去幾年中發布的重大決定中。例如,增加了一些提議以提供:必須在申請中清楚,準確地標識商品和服務的描述(IP轉換器,C-307 / 10);一個商標所有者有權禁止使用他的商標作為商號或公司名稱(席琳,C-17/06);?使用一個形式不同的商標不會改變其注冊形式的顯著特征的商標構成真實使用,無論所使用形式的商標是否也以所有人的名義注冊(Rintisch,?C-553 / 11)等。
具有市場聲譽的商標也應受益于增強的保護,而惡意將成為無效或拒絕的絕對依據。
為了回應法院對諾基亞/菲利普斯案(C-446 / 09和C-495 / 09)的裁決,并針對歐洲商標專業人士和組織提出的關注,歐洲議會還通過了2月,對Gallo-Rapkay案進行了修正,允許歐洲海關控制和制止假冒商品在歐盟境內的轉運,但該假冒商品將在歐盟境外出售(請參閱第6頁)。
順便說一句,由于《里斯本條約》生效,共同體商標法院和OHIM也將重命名為歐洲商標法院和歐盟商標與外觀設計局。
鑒于歐洲理事會可能在未來幾個月內通過該決議,討論仍在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