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巴林反對商標申請的重要性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2:25
反對商標申請是可以采取的最重要和有效的措施之一,可以防止注冊相同或令人困惑的商標,這在巴林尤為重要。與試圖以另一方的名義注冊的商標嘗試刪除商標相比,反對商標申請要便宜得多且耗時少。本文著眼于巴林反對商標申請的過程,該過程受2014年GCC第6號法律管轄。
任何第三方可以在在線商標特別出版物公報上刊登之日起60天內對商標申請提出異議。60天的期限是不可延長的,一旦過期,便無法采取反對行動。反對行動必須以官方形式一式兩份提交,此外還應提供任何支持性證據,例如在巴林和全球范圍內的在先注冊證明;先前使用的證據;證明名氣的證據;以及申請人與對方之間存在任何先前關系以證明存在惡意的證據。2014年的法律大大增加了從BHD 20向BHD 200提出此類申請的費用,此外還增加了BHD 100要求在必要時舉行聽證會的費用(見下文)。
如果反對方不是巴林居民,則應向合法并經過公證的授權書提出反對訴訟;如果反對方是巴林居民,則應出示經過公證的授權書。法律沒有規定在60天期限后出示原始授權書的可能性,但是商標局的普遍做法是接受基于軟拷貝的異議,并在特定期限內索取正本。此外,最高上訴法院的裁決確認,除非一方被指控指示律師,否則任何一方或法院都不能討論一方與其律師之間的關系。
必須在30天內將異議通知申請人,并且必須在60天內做出回應。如果沒有提出反對意見,則該申請將被視為放棄。
如果商標受到爭議,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舉行聽證會,以便各方有機會在作出決定之前就提交的論點提供更多的說明。但是,商標局將自行決定是否允許此類聽證會。該決定必須在聽證會之日起90天內發布。
如果在沒有任何第三方異議的情況下發布商標,則該商標將進行注冊。一旦注冊,使商標注冊無效的唯一可能的措施是在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除非該撤銷訴訟的依據不少于五年。
一旦在注冊之前對商標提出異議,取消商標一旦注冊就需要花費的成本和時間并不是唯一避免的問題。除非作出取消決定的法院確定較短的期限,否則任何被取消的商標只能在取消日期之后的三年后以另一方的名義注冊。
值得一提的是,三年期限也適用于商標名稱。如果與注冊商標或馳名商標相同或令人困惑的商標名稱被非法注冊,則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但是,在這種情況下,相關法律(2012年第18號法律)沒有規定強制執行少于三年的期限,以根據法院的裁決將商標名稱注冊為另一方的名稱。
提交申請并獲得注冊,防止他人通過異議行動注冊相同或令人困惑的商標以及整體執行知識產權,不應僅根據成本和官方費用來決定,而應做出正確的決定。在適當的時間可以節省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