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在國家商標案件中的管轄權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2:19
最高法院(1)最近澄清了瑞典法院在涉及瑞典商標的侵權訴訟中的管轄權范圍,該侵權人的住所位于歐盟或歐洲經濟區以外。由于國家注冊商標的地域性,注冊國在聆聽援引國家商標權的案件時有合法權益。因此,根據瑞典法律,僅基于原告聲稱在瑞典發生侵權行為,國家法院應對與在該國注冊的商標有關的案件具有管轄權。
事實
兩家擁有在瑞典注冊的商標的特定產品的銷售和銷售許可證的瑞典公司向斯德哥爾摩地方法院提起了針對在香港成立的公司的商標侵權訴訟。被告稱,斯德哥爾摩地區法院無權審理此案,因為其所有業務均來自香港,服務器位于香港,域名歸香港公司所有,而指控的侵權并未發生在瑞典。
決斷
最高法院面臨的問題是,當被告居籍且侵權行為發生在歐盟或歐洲經濟區以外時,瑞典法院是否對侵犯瑞典商標的主張具有管轄權。
法院指出,根據瑞典或歐盟法律,任何規定都不能解決這一問題,因為當被告居住在歐盟或歐洲經濟區以外的地方時,《歐盟布魯塞爾一號條例》和《盧加諾公約》均不適用。相反,法院強調了商標的地域性,并且根據瑞典法律注冊的商標僅在瑞典有效。因此,商標的專有權涵蓋可以視為在瑞典作為注冊國的使用。
由于商標的地域限制,法院認為,瑞典審理與瑞典商標有關的案件具有合法利益,因此具有管轄權。因此,法院裁定瑞典法院對有關侵犯瑞典商標權的案件具有管轄權,僅是基于在瑞典發生侵權的指控。
法院沒有繼續評估在瑞典是否發生侵權,而是將案件移交給地方法院。
評論
該決定確認,如果索賠人聲稱侵權發生在瑞典,則瑞典法院有權審理涉及瑞典商標的案件。這意味著,法院不應因缺乏管轄權而根據程序理由駁回該案,而應根據案情審理該案。因此,即使侵權方已在歐洲聯盟或歐洲經濟區以外的地方定居并開展業務,瑞典的權利持有人也有可能在瑞典執行其商標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