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斯達黎加商標共存的可能性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2:18
哥斯達黎加《商標法》第8條規定,如果商標使用權會因與現有的已注冊或正在申請的商標相同或相似而在消費者之間造成混淆,則當該商標影響第三方權利時就不能注冊該商標,并保護該商標。相同的商品和服務,或保護與先前注冊或未決商標所涵蓋的商品和服務可能相關的其他商品和服務。
根據行政管轄權法庭(TRA)的規定,第8條的目的不僅是規范想要保護其商標的私人之間的活動,還在于規范可能混淆兩個相同或相同的消費者的消費者的法律保護。類似的標志,這使法律的公共性顯而易見。最后,它力求避免商標沖突。
有可能是兩種不同的企業使用相似或相同的商標來銷售不同的產品或服務,這種情況并不少見。只要所涉商標繼續發揮其主要功能,即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競爭對手的商品或服務區分開,就不會發生沖突,并且商標可以共存。但是,當業務活動開始重疊時,就會出現問題,導致兩個商標都保護相似或相同的產品,從而導致即將來臨的消費者困惑。
以前,公司經常執行商標共存協議,在該協議中,雙方都承認另一方擁有各自商標的權利,并商定它們在市場上可能共同存在的條款。甚至同意書也可以使用或注冊,在同意書中,注冊商標的當事方所有人同意相同或相似的商標。但是,TRA裁定:“放棄注冊商標所有人通過共存協議或同意書提出的異議權,不會自動導致新商標的注冊,因為這種放棄必須根據公共利益進行評估。”?(第92-2013號決議)。
在類似的決定,TRA說,共存協議“并不意味著混淆可能性的問題解決了,因為在類似的,幾乎相同的商標保護的商品或服務的相似性,使消費者誤解的商標法律在參考每個商標必須具有的功能的基礎上,力求防止:a)表示業務來源; b)保證產品質量標準;以及c)以透明方式進行廣告;不可能存在另一個相同或相似的符號。”?(第632-2013號決議)。在這兩種特定情況下,并根據上述論點,TRA認為雙方為支持新商標而提交的共存協議無效,因為商標的共存將損害公共利益。
根據TRA,允許兩個相同或非常相似的標志共存以保護相似或相同商品的唯一選擇是兩個商標所有者之間存在業務關系。在這方面,TRA指出,有必要提供證據,毫無疑問地證明兩家企業之間確實存在商業伙伴關系或正式聯盟,從而使它們成為同一企業集團的一部分。
不過,必須指出的是,根據哥斯達黎加《商標法》第35條,TRA建議第三方必須通過許可協議來進行第三方對商標使用的授權或同意。消費者反對不正當競爭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