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專利商標局指導下的商標異議使用證明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2:13
眾所周知,2017年1月1日在官方公報上發布了編號為6769的新工業產權法(“新知識產權法”),其中對土耳其商標法進行了一些修改。根據這些新規則,如果以在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至少已注冊5年的較早商標為基礎對商標申請提出異議,則申請人有權要求提供使用該主題的證明異議涵蓋的商品的商標。
在此框架內,土耳其專利商標局(“ TPTO”)根據EUIPO和CJEU的慣例發布了使用證明指南(“指南”)。該指南包含一些說明,目的是指導要求使用證據的申請人和提出使用證據的反對者。除了這些解釋之外,還發布了新的“使用證明證據表達表”以供使用。
申請人應在正式通知異議方之后的一個月內,通過指定要求證明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來請求使用證明。反對者還應有一個月的時間提交證據,方法是填寫最近公布的表格,表格應包括根據其種類編號和分類的證據清單。
該指南評估了將作為證據提交的潛在文件和信息,并根據其有效證明進行了分類。來自進行商品銷售或提供服務的場所的發票,產品視覺效果,標牌或視覺效果,產品包裝,廣告和促銷圖片或視頻,與主題商標相關的商業活動信息被認為是有力的使用的證據。另一方面,目錄,價目表,產品代碼,市場研究結果,輿論研究結果,獎勵,通過在線銷售使用商標的網站的屏幕截圖,有關證據的聲明被列為輔助證據。
該指南進一步提供了必要內容和形式的詳細信息,以及將作為證據提交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有關商標的注冊號應寫在每個要出示的文件上,建議不要超過100頁。
提交的所有發票應注明日期,并應突出顯示特定商標或商品/服務的所有相關部分,以方便參考。如果發票僅帶有產品代碼,則應提供其他信息,以說明產品代碼與主題商標和商品的相關性。
如果文檔中包含有關一個以上商標的信息,則應指定并突出顯示與特定商標相關的部分。
對于產品包裝,重要的是通過證明包裝上的任何變化及時提供證據。
廣告和促銷的視覺效果,視頻或錄像應通過閃存設備提交。
關于證明商業活動的證據,僅應提供與該商標有關的信息和文件,而不是商標持有人的信息。財務營業額,利潤,分銷渠道,分支機構,特許經營權,出口金額,與商標有關的市場主導地位均在此類別下進行評估。
通過該指南和相關表格,將要提交的證據的內容和形式標準化。在接下來的幾天里,我們將看到TPTO如何根據該準則評估使用證據并塑造土耳其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