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納稅人從供應商處購進貨物等應稅項目,支付的是含稅價,包括貨款和增值稅額。銷售貨物等應稅項目從客戶處收取的也是含稅價,包括貨款和銷項稅額。把增值稅的邏輯梳理一下應該是這樣的,納稅人從供應商處購入進項稅額,銷售的時候向客戶收取銷項稅額,然后將其差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銷售貨物100萬,取得銷項稅額13萬(真實的情況應該更加復雜,可能會低于13%的稅率收取所謂的“稅點”,為方便起見暫按照適用稅率來計算,以下進項稅額同理)。同時本期取得進項稅額10萬,應納稅額=13-10=3萬。這樣本期增值稅實際負擔=10(支付給供應商的進項稅額)+3(應納稅額)-13(收取客戶的銷項稅額)=0,這就是專家們說的增值稅是消費者而非納稅人承擔的價外稅。當然你不信這個邪,告訴你我也不信。稅收由誰承擔不是你說了算,甚至也不僅是法律規定了算,而是價格彈性和時間決定的。這個問題以后我們再說。今天說免稅先把其他的撇開。簡單地說在這個邏輯下,納稅人實際負擔的增值稅等于零。
2、增值稅免稅來了,出乎你的意料吧
針對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增值稅優惠政策來了。對于納稅人自產、委托加工或者外購的貨物無償捐贈用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掰著腳指頭似乎都能明白,這自然是好事了。
其實不然。
先復習一下增值稅免稅優惠政策的內容吧。在免征增值稅的同時,一、用于免征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二、免征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一句的意思是,無法從客戶那里收取銷項稅額。回到上面的公式,免稅的結果等于10萬。歸納一下,征稅的增值稅負擔是零,而免稅的是10萬,免稅還虧了呀。
這不是毀三觀了嗎?所以,增值稅法又規定納稅人可以選擇放棄免稅,同時放棄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其中的道理應該是可以看清楚的吧。
增值稅的免稅與一般正常的想象完全相悖,這是因為增值稅價外稅的特點和免稅政策的特殊規定決定的。增值稅作為價外稅是在納稅人之間不斷轉嫁的,而且免稅政策的兩個例外規定,即不得抵扣進項+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實質上扭曲了優惠的本質。從公式中會發現,免掉的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在很多情況下是小于同時失去的從客戶端收取的銷項稅額的。
3、選擇增值稅免稅是個數學題
自然會有不少納稅人選擇免稅政策的。
再回到這個公式,10+(13-10)-13=0,銷項稅額是恒定的,100*13%=13萬,但進項稅額不定。你可能取得10萬,也可能一分也取不到。當進項稅額=0的時候,征稅=0+(13-0)-13=0,免稅也等于零。當然你們知道,從客戶那里是很難得到發票注明的13萬稅額了。比如客戶為消費者或者小規模納稅人或者銷售的屬于為不得抵扣項目,那么征稅就要13萬,這種情況下免稅才是大有好處的。實際情況自然很復雜,比如客戶僅意愿支付遠低于13%的“稅點”,或者供應商處只能取到部分進項,自然其支付的“稅點”也會打折的。一般來說,如果納稅人從客戶處取得增值稅額越有限,從供應商處取得進項稅額越少或者支付的“稅點”越低,免稅也就越相對有利。
值得注意的是,在免稅政策的引導下,納稅人更意愿將貨物銷售給不需要發票的客戶,從無法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供應商處購買貨物;或者客戶不需要發票的,供應商無法提供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更喜歡選擇免稅政策。這項政策的結果就是典型的“劣幣驅逐良幣”。仔細看這個公式就會明白,在現行免稅政策的框架內,進項發票是沒有任何用處的。而增值稅的精髓恰恰就是進項的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