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授予實用新型專利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范圍
更新時間:2020-12-01 15:17:07
為了確保專利授權的科學性和準確性,促進我國科學技術的發(fā)展,1989年12月21日,原國家專利局發(fā)布了第27號公告,規(guī)定對下列各項發(fā)明創(chuàng)造不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
??? (1)各種方法、產品的用途;
??? (2)無確定形狀的產品,如氣態(tài)、液態(tài)、粉末狀、顆粒狀的物質或材料;
??? (3)單純材料替換的產品,以及用不同工藝生產的同樣形狀、構造的產品;
??? (4)不可移動的建筑物;
??? (5)僅以平面圖案設計為特征的產品,如棋、牌等;
(6)由兩臺或兩臺以上的儀器或設備組成的系統(tǒng),如電話網絡系統(tǒng)、采暖系統(tǒng)、樓房通風空調系統(tǒng)、數據處理系統(tǒng)等;
?(7)單純的線路,如純電路、電路方框圖、氣動線路圖、液壓線路圖、邏輯方框圖、工作流程圖、平面配置圖以及實質上僅具有電功能的基本電子電路產品;
?(8)直接作用于人體的電、磁、光、聲、放射或其結合的醫(yī)療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