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健身嘗試行使服務商標權
更新時間:2020-12-01 16:39:03
在一項駁回原告對服務商標侵權主張的裁決中,馬薩諸塞州地區裁定,原告在資產購買協議中的“商譽”轉讓也將原告的權利轉移至其服務商標。在Pereyra and City Fitness Group,LLC訴Sedky等人的案中。(No. 15-cv-12854,2015 WL 7854061,2015年12月3日)原告City Fitness及其唯一擁有者Roberto Pereyra聲稱,當事方簽署了以下內容的資產購買協議(APA)后,被告非法使用City Fitness的服務商標沒有明確將服務商標轉讓給被告。Pereyra和City Fitness與被告商定了APA,以出售City Fitness在馬薩諸塞州東部的三個健身俱樂部以及該公司的資產。City Fitness以“ Leap Fitness”為商標經營其健身俱樂部,并以該商標注冊了兩個服務商標。Leap Fitness標志出現在公司的標牌,信頭,名片,T恤衫及其網站上。與City Fitness達成交易后,被告繼續將這些商標用于識別,營銷和促銷目的。
原告聲稱,由于APA中未明確列出Leap Fitness服務商標,因此它們不受轉讓,因此,被告無權使用它們。認為APA的被告包括City Fitness擁有的所有資產,包括商譽和任何相關的商標或服務標記,其前提是企業出售的產品包括所有適用的商標。
法院審查了APA的“商譽”轉讓及其對服務商標權利轉讓的影響。它指出,商標除了具有象征性的商譽外,沒有任何獨立的意義,并且在出售企業時,假定商標和其象征性的商譽也隨其銷售而轉移。在仔細審查了APA的其他規定之后,法院裁定Pereyra和City Fitness不打算在資產購買后保留任何商譽或繼續經營其業務的任何部分。它還發現APA的語言很明確-所轉移的資產包括“業務中使用的所有資產”。協議僅以明示方式列舉了其中一些資產這一事實并沒有縮小交易的范圍。
盡管APA并未在要轉讓的資產中明確提及服務標記或商標,但法院認為該協議明確表示有意轉讓業務中使用的所有資產和所有原告的商譽。法院認為,Leap Fitness服務商標“作為企業及其商譽的重要組成部分”移交給了被告,并駁回了原告根據《蘭納姆法》提出的侵犯服務商標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