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直接侵權與商標間接侵權在我國《商標法》第52條要求了多種商標侵權責任,在其中以存有搞混的概率做為關鍵的商標侵權種類。在我國《商標法》第52條要求:“有以下個人行為之一的,均屬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沒經商標注冊人的批準,在同一種商品或是相近商品上應用兩者之間注冊商標同樣或是類似的商標的;
(二)市場銷售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仿冒、私自生產制造別人注冊商標標志或是市場銷售仿冒、私自生產制造的注冊商標標志的;(四)沒經商標注冊人愿意,拆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拆換商標的商品又投放市場的;(五)給別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導致別的危害的。”依據在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要求,以下情況歸屬于“給別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導致別的危害的”:
(1)在同一種或是相近商品上,將與別人注冊商標同樣或是類似的標示做為商品名字或是商品裝修應用,欺詐公眾的;
(2)有意為侵害別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個人行為出示倉儲物流、運送、郵遞、藏匿等便捷標準的;(3)將與別人注冊商標同樣或是相仿一樣文本做為公司的字體大小在同樣或是相近商品上突顯應用,非常容易使有關公眾造成錯認的;
(4)拷貝、模仿、漢語翻譯別人注冊的著名商標或其關鍵一部分不在同樣或是不相類似商品上做為商標應用,欺詐公眾,導致該著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將會遭受危害的;(5)將與別人注冊商標同樣或是相仿一樣文本注冊為網站域名,而且根據該網站域名開展有關商品買賣的電商,非常容易使有關公眾造成錯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