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到商標撤三不用慌?我們有商標撤三答辯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不使用三年被撤銷的,專利權人能夠出示的證據主要是使用有一切正常使用或是不使用的書面通知等證據。
一、商標使用在特定產品上的實際表達形式有:
1.采用立即粘貼、印刻、印記或是手工編織等方法將商標粘附在產品、商品包裝、器皿、標識等上,或是使用在產品額外標識牌、產品手冊、詳細介紹指南、價格表等上。
2.商標使用在與產品銷售有聯絡的買賣公文上,包含使用在產品銷售合同書、稅票、單據、收條、產品進出口貿易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上。
3.商標使用在廣播節目、電視機等新聞媒體上,或是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發行中公布,以及以廣告牌子、郵遞廣告宣傳或是別的廣告方式為商標或是使用商標的產品開展的宣傳廣告。
4.商標在展會、展覽會上使用,包含在展會、展覽會上出示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別的資料。
5.別的合乎法律法規的商標使用方式。
二、商標撤銷三年使用答辯所需資料
1、《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答辯書》、《商標代理委托書》。
2、答辯人法律主體證明材料(企業營業執照團本、身份證件等影印件)。
3、《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正本及信封袋。
4、可以證實被申請辦理撤銷商標答辯人上述的客觀事實和原因相關的證據材料。
被撤三以后的商標立即失效,撤三相匹配商標并不屬于申請辦理撤三的申請者,原商標持有者也已不具有該商標的商標專用權。
三、商標撤三答辯能夠使用哪些證據
1、使用該商標的產品商品特定物或相片。
2、與該商標相關的商品經濟證據,如簽署的生產制造合同書、加工過程中的相片等。
3、使用該商標的產品的市場銷售證據,如買賣合同、稅票、另一方的轉款證實等,而所述的合同書、稅票以及轉款證實的價錢務必一致。
4、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廣告、宣傳頁等宣傳策劃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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