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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明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到領到《商標注冊證》,必須親身經歷形式審查、實質性審查、編制商標評審公示、異議期、編制注冊公示及發放《商標注冊證》等程序。一、商標形式審查商標局接到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書和原材料后,依據法律法規開展基本審查(以稱形式審查),審查申請人的申請個人行為是否合理,是否具有審理資質,進而決策是否審理。商標形式審查限期為3~4月,詳盡檢查申請報表及全部配件,以查詢報表內須填好的一部分是否早已填妥、有關材料是否恰當、所需材料是否不全。
建立申請日十分關鍵,因為在我國商標注冊選用申請在先標準,一旦產生申請日的依次變成明確商標權的法律規定,商標注冊的申請日以商標局接到申請書件的時間為標準,商標局遭受商標申請書針對合乎方式要素的申請書發放審理通知單。二、商標實審實審是商標主管部門為判斷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具有注冊標準而開展的審批,限期為12月。商標實審是商標注冊主管部門對商標注冊申請是否符合商標法的要求所開展的查驗、材料查找、剖析比照、調查分析并決策給與基本核準或駁回申訴申請等一系列主題活動。在這段時間,在該商標未批準注冊之前,請不要在應用中標明注冊標識(如:“注冊商標”“?”等),能夠標識“TM”。此外,在未審批注冊之前,含有該商標的產品及周轉材料,或商標標志不適合一次制做過多,防止因注冊遇阻而導致多余的損害。審查的內容包含下列好多個層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