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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well-knowntrademark)又稱之為周知商標,最早出現在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下稱《巴黎公約》)。我國于1984年添加該公約,成為其第95個會員國。和別的添加《巴黎公約》的會員國一樣,根據該公約的要求對馳名商標給與獨特的法律法規保護,早已成為我國商標法紀工作上的一個重要構成部分。馳名商標,是我國國家工商局商標局,依據公司的申請辦理,官方網評定的一種商標種類,在我國中國為群眾廣為知曉并具有較高聲譽。
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不僅限于同樣或是相近產品或服務項目,也不同樣或是不相類似的產品申請辦理注冊商標或是應用時,都將未予注冊并嚴禁應用,因而馳名商標被授予了較為普遍的唯一性支配權。并且“馳名商標”擁有公司的企業名字及其網址域名都是遭受有別于一般商標的分外法律法規保護。到迄今為止,得到 我國“馳名商標”評定的商標現有1624個,在其中外資企業知名品牌占98個。我國對馳名商標保護的法律比較晚,《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對馳名商標的拓展保護關鍵反映在三個層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