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商標和普通商標有何區(qū)別?
證明商標和普通商標有何區(qū)別?看完都懂了
《商標法》第三條對證明商標的界定:“此方法所稱證明商標,就是指由對某類商品或是服務具有監(jiān)管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企業(yè)或是本人應用于其商品或是服務,用于證實該商品或是服務的出產地、原材料、生產制造方式、質量或是別的特定質量的標志。”
證明商標有二種種類:
一類是出產地證明商標,證實商品或服務自身源于某出產地,是一種地理標志產品,出產地名字在一定狀況下還可以做為證明商標申請注冊;
另一類是質量證明商標,是證實商品或服務具有某類特定質量的標志。
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有什么不同
(1)證明商標說明商品或服務具有某類特定質量,普通商標說明商品或服務源于某一經營人。
(2)證明商標的申請注冊人務必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且對商品和服務的特定質量具有檢驗和監(jiān)管能力的組織,普通商標的申請注冊申請者只需要是依法備案的經營人。
(3)證明商標申請辦理申請注冊時務必依照《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要求,遞交管理方法標準,普通商標只須按《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要求遞交申請辦理。
(4)證明商標的申請注冊人不可以在自身運營的商品或服務上應用該證明商標,普通商標務必在自身運營的商品或服務上應用自身的申請注冊商標。
(5)證明商標準予別人應用務必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的要求執(zhí)行辦理手續(xù),發(fā)送給《準用證》,普通商標批準別人應用務必簽署批準合同書。
(6)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都能夠出讓。但證明商標的購買人務必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和具有檢驗和監(jiān)管能力的組織。普通商標的轉讓者包含依法備案的個體戶、合作伙伴。
(7)證明商標無效2年內商標局不可審批與之同樣或類似的商標注冊,普通商標則只需一年商標局就可以審批與之同樣或類似的商標注冊。
不清楚標小白我的解釋幫到大伙兒了沒有,有大量疑惑的,請資詢標小白在線客服或是撥通人工客服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