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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要求,對經國家商標局基本核準的商標logo,自公示生效日三個月內情況屬實的,給予審批申請注冊,發送給商標注冊證,并給予公示,可是通常存有那樣的狀況,在商標注冊申請環節,也就是商標logo都還沒審批的情況下,此商標logo早已產生變更或是轉移的商業利益,假如變更或出讓申請辦理在商標注冊證授予前被審批,則授予的注冊證上記述的是變更后或購買人的有關住所,假如變更或出讓申請辦理在商標注冊證授予前沒有被審批,則授予的注冊證上記述的就還是最開始申請者的信息內容,雖然這時該注冊商標的任何人已產生變化,但國家商標局以后會簽發一個變更或出讓證實,與原注冊證相互應用,在這類狀況下表明光憑商標注冊證不可以說明該注冊商標真正的法律法規情況。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為十年,滿期必須再次應用的,理應在滿期前六個月或寬展期限內申請辦理續展申請注冊注冊商標,續展的狀況同變更、出讓一樣,續展后都不換領注冊證,一樣僅僅發送給一個證實,這時的《商標注冊證》看起來好像早已到期無效,但實際上并不是這樣,原來的注冊證與新簽發的續展證實相互說明了該注冊商標仍處在合理的法律法規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