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普照明商標被侵權,一審二審敗訴,終審迎轉機!
更新時間:2020-12-01 16:34:53
來源:創頭條
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廣東高院)對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普公司)訴廣州市華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下稱華升公司)商標侵權糾紛再審案作出判決,認定華升公司惡意侵犯歐普公司商標權,需賠償300萬元。
一審、二審敗訴 終審迎來轉機
歐普照明(簡稱:歐普)始創于1996年,主要從事照明光源、燈具、控制類產品的研發、生產、銷售和服務,目前業務遍及亞太、歐洲、中東、南非等七十多個國家和地區,通過品牌的積累沉淀與前瞻視野,將頂尖的照明技術及智能空間解決方案帶給世界各地。
在海外照明市場中,歐普已在全球多個國家設立子公司,覆蓋中東、南非、東南亞、歐洲等各國家及地區,將專業的照明解決方案帶去各地。
歐普公司是“歐普圖形”“歐普文字”商標(下統稱“歐普”商標)的權利人。2016年8月,歐普公司發現,華升公司在阿里巴巴等電商平臺銷售帶有“歐普特”“oupute歐普特”等標識的燈類產品,涉嫌侵犯了自己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遂將其訴至法庭。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華升公司被訴侵權商標與歐普公司的“歐普”商標不構成近似,以一般消費者的注意力足以區分兩者,故而華升公司不構成商標侵權,駁回歐普公司全部訴訟請求。歐普公司不服判決,向廣東高院申請再審。
廣東高院再審查明,歐普公司生產的歐普牌燈飾燈具先后被省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為“廣東省名牌產品”“中國名牌產品”, “歐普圖形”商標先后被認定為“廣東省著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歐普圖形”“歐普文字”商標具有了較強的顯著性和較高的知名度。
而華升公司在臺燈、小夜燈等燈類產品中使用的被訴侵權商標雖然與“歐普”商標有所不同,但對應的中英文“歐普”和“OUPUTE”在文字構成、字幕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遂構成近似商標。在歐普公司的涉案商標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和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華升公司仍然將近似商標使用在同一種商品上,極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損害歐普公司的商業利益。遂認定華升公司侵犯歐普公司商標專用權,判令華升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判300萬懲罰性賠償。
對于商標權的保護強度,應當與其應有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相適應。本案中,歐普公司注冊的商標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和較高的知名度,相關公眾只要一看到或者聽到這兩個商標,就會很容易聯想到歐普公司,其具有較強的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所以,對知名商標侵權的認定,除審查商標外形、字體的區別外,還應充分考慮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雖然以補償權利人損失為主,但對于惡意侵權、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法院將適用懲罰性賠償,加大懲罰力度,顯著提高違法成本,讓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充分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有效遏制知識產權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