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出爐:Booking.com商標具有后天識別性可受保護
更新時間:2020-12-01 16:32:14
來源:北美智權報
(域名Booking.com是否可以注冊商標?具指標性意義!)曾經介紹過,Booking.com這個知名的訂房網站欲申請美國商標,卻被美國專利商標局駁回申請。而后一路打訴訟,一審、上訴審均支持其可以注冊商標。2020年6月30日最高法院做出判決,認為根據消費者的認知,Booking.com并不是一個通用詞,確認可以注冊商標。
前情摘要
Booking.com這個網站欲申請美國商標,指定使用于第39類的在線安排旅程、在線訂票服務,以及第43大類的飯店訂房服務類。但美國專利商標局認為,booking是訂房訂票領域的通用詞,在后面增加一個.com,仍然是代表訂房訂票網站的通用詞,不得注冊商標。
后來Booking.com公司提出訴訟,一審判決認為,「Booking.com」這個詞比起單純的「booking」,不再是一個通用詞,而變成描述詞,可注冊商標。?到了第四巡回上訴法院后,法院則認為,判斷「Booking.com」是不是通用詞,要看消費者對這個詞的認知。
最高法院審理與判決
這個案件又上訴到最高法院, 2020年5月4日進行言詞辯論,最高法院于6月30日做出正式判決[1],以8比1票,認為 Booking.com可以注冊商標。判決由Ginsburg大法官主筆。
Ginsburg大法官最重要的結論認為,「通用詞+.com」這種類型,是否為某種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必須消費者認為其屬于該領域之通用名稱,才會被認為是通用名稱。首先,一個復合詞是否為通用詞,取決于整體來看,是否傳達給消費者某種產品或服務類別的意思。本案事實上,消費者并沒有將「Booking.com」這個詞認知為某種產品服務類別的名稱。因此,「Booking.com」對消費者而言不是通用名稱,所以就不是通用詞。
專利商標局的當然規則與Goodyear Rubber Company案
專利商標局采取了一種「當然規則」(per se?rule):當一個通用詞,與通用的域名,例如「.com」結合,所結合的詞組仍然是一個通用詞。專利商標局主張,他們是根據美國最高法院1888年的一個經典案例Goodyear Rubber Company案[2],才推論出上述規則。
該案中的爭議商標為「Goodyear Rubber Company」。在當時,Goodyear Rubber代表的是發明家查爾斯?固特異(Charles Goodyear)所發明的一種橡膠制作方式,現在一般稱為「固特異橡膠」或「硫化橡膠」,而Company代表的就是公司類型。當時最高法院判決認為,既然Goodyear Rubber是某類產品的名稱而無法取得商標保護,加上company這個字,只代表他們成立了一家公司專門賣這類產品。若允許讓「Goodyear Rubber Company」獲得商標,將會打壓所有販賣這類商品的其他人的權利,影響他們描述他們自己的產品。因而,專利商標局主張,「通用詞+.com」這種類型,就像「通用詞+Company」一樣,無法產生來源指示功能,而無法獲得商標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