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破產不會終止商標許可
更新時間:2020-12-01 16:29:49
商標許可是品牌所有者通過其品牌獲利的幾種方法之一。品牌所有者可以與他人達成獨家或非獨家許可協議,以拓展新市場,開發新產品線或開展新的合作。但是,在簽訂許可協議時,各方需要考慮哪種風險?
中國最高法院最近的一項裁定解決了中國各地不同法院之間長期存在的“分歧”。
最高法院確認拒絕破產是違反,而不是撤銷商標許可
法院認為,破產中“拒絕”“執行合同”僅是對合同的違反,并不等于解除合同。
從本質上講,這意味著被許可人申請破產不允許商標的許可人終止其他有效的商標許可協議。
破產的好處之一是,在獲得法院批準和某些限制的前提下,債務人可以承擔或拒絕執行合同。雖然《破產法》沒有定義什么是“執行合同”,但司法部的《民事資源手冊》指出,大多數法院采用了以下定義:
迄今為止,破產人和合同另一方的義務均未履行的合同,以至于任何一方未能完成履行將構成對對方的履約情有可原的重大違反
這可能包括和解協議,雇傭合同或租賃。如果雙方仍在履行合同的要求,則可以視為“執行”。如果一方已經獲得了合同的利益,則它不太可能是“強制性的”。
對商標被許可人(和商標許可人)的影響
這是一個強大的好處–它使破產公司有機會擺脫合同和其他無法履行的義務,從而再次破產。
但這是否意味著公司可以授予其商標許可,破產并讓其債務人單方面解散許可協議(使被許可人無法使用商標?)
根據最高法院,沒有。即使許可方申請破產并試圖拒絕商標許可,除非許可協議的特定條款另有規定,否則許可不會終止。
盡管品牌許可和合作可能會繼續作為品牌業務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各方必須睜大眼睛進入這些協議。??該決定的結果意味著,如果品牌發現自己或其合作伙伴申請破產,商標許可協議的當事方應考慮在協議中概述直接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