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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國《商標法》于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進行第二次修正。
? ? 由于改革開放之初,制定和頒布商標法,是應社會經濟發展之急需,是恢復商標制度的必要,但鑒于是恢復中斷30年的商標制度,由于最初的商標法在立法技術上、在商標保護上存在許多問題和不足,之后,于1993年、2001年兩度修訂,使《商標法》的制度設計和安排基本達到國際水平,與國際規則大致接軌。但在商標保護強度、具體規范制度、國際標準化方面仍有欠缺,國家決定進行第三次修改《商標法》。相關部門于2007年8月30日提出第三次《商標法》修改稿征求意見稿,之后于2009年4月28日再次提出修改意見稿。2011年9月《商標法》修改稿征求意見稿向社會發布,公開征求意見。
? ?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啟動《商標法》的再次修改,歷經六年、經144家單位的審核與修改,形成這次公布的《商標法》修改稿征求意見稿。此次《商標法》修改稿征求意見稿修訂的目標是解決“商標確權程序復雜,導致商標注冊周期延長;打擊惡意申請,異議的操作性亟待提高;對商標侵權行為的處罰力度與社會經濟發展已不相適應;商標注冊程序與國際慣例尚有差別等問題”。
? ?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商標法的決定,新修訂的商標法針對當前商標注冊程序比較煩瑣、商標確權時間過長、惡意侵犯商標權屢禁不止等問題做出一系列修改和調整,有望進一步方便申請人注冊商標、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加大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
? ? 第三次修改《商標法》,不僅進一步完善了商標法律制度,同時還需要完善與商標法律匹配的法規體系,如完善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有關立法工作。完善認定程序、細化認定標準、明確部門職責、強化事后監管的角度,修改《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全面完善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確立馳名商標的認定和退出機制;將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納入《商標法》法規體系的范疇,按照公開透明、接受監督的原則,進一步統一認定標準、規范認定程序、完善監督體系,積極指導全國各地制定著名商標認定規則和程序,使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盡快做到有法可依。同時,要抓緊制定、修改與《商標法》配套的各類行政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在《商標法》修訂后,盡快出臺與之配套的《商標法實施條例》;適時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特殊標志等現行規章進行修改;適時針對商標注冊、管理和保護出臺規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