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商標注冊
更新時間:2020-12-01 16:25:59
商標異議是一項法律程序,其中一方試圖阻止商標申請被批準。在大多數情況下,該方認為,商標注冊將以一種或另一種方式損害其權利。注冊商標最多需要兩年時間,所有新申請都在政府期刊上刊登廣告,因此該方經常會發現該商標。
《 1999年商標法》第21條涵蓋了有人反對商標注冊的情況。這是要遵循的步驟:
a)異議必須以公告形式以書面形式在商標注冊公告后四個月內向商標注冊局提出。
b)書記官長會將本通知轉交給申請人。
c)在收到上述證明后的兩個月內,申請人應向書記官長發送抗辯聲明,以重申其提出申請的理由。如果他沒有這樣做,則認為他已沒收其商標。
d)書記官長將本反陳述的副本送達提出異議的人。
e)雙方均應依賴的任何證據應提交書記官長。如果他們希望有機會被聽見,書記官長將給予他們這樣的機會。
f)在聽證了當事方之后,注冊服務商應確定兩個請求的有效性,并決定是否維持注冊,以及是否應受到任何限制。
g)如果當事人不居住在印度,則應承擔發送通知和反陳述的費用。
h)書記官長可應要求允許糾正異議通知或反陳述或他認為合理的條款中的任何錯誤或任何修改。
i)所有上述提交都必須以規定的方式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
如果任何一方對上述決定不滿意,則可以在獲悉該決定后的三個月內以規定的方式向知識產權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如果有充分理由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可以酌情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