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證明
更新時間:2020-12-01 16:25:18
您必須提供書面證據證明該商標是可識別的標志,并且在申請之日前被視為商標。
如果商標已被使用了相對較短的時間,則其使用應該比可以長期使用的商標更為密集。
商標如何使用?
例如,文字標記,組合標記,三維標記或商品名稱。
申請人或反對者必須表明使用了什么或通過使用確定了什么。證據原則上必須顯示已申請的商標,但是最近的實踐開創了商標也可以與其他要素一起獲得獨特性的可能性,請參見歐洲法院C-353 / 03,“休息(有套件)”。 Kat(Kat),第32段。這意味著,在某些情況下,即使商標是與文字商標或圖形元素一起使用的,三維商標也可以通過使用獲得獨特的字符。通常情況下,商標由產品的形狀或其包裝組成,并且在其上系統地帶有商標字樣進行銷售,請參見歐洲法院C-24 / 05,Storck I,第59段。
該商標是針對哪些產品使用或通過使用確定的?
對于通過使用或建立商標的產品和/或服務,通過使用或使用建立的保護獲得了保護。從提供的文件證據中必須明顯看出這一點,請參閱歐洲法院T-262 / 04,Bic,第71段。
使用范圍
使用范圍應理解為是指使用強度和持續時間。
地域使用范圍
為了對顯著性特征的評估具有重要意義,該商標必須在該國大部分地區使用。通過使用在本地建立商標只能證明其在當地的專有權,因此不能為整個挪威有效的商標注冊提供依據。
另一方面,通過使用在本地建立的商標可能會成為后續申請注冊的障礙。
作為一般規則,大多數使用/使用的場所一定是在挪威發生的,但是在國外使用或使用的場所的書面證據可能對案件的結果很重要。決定性因素是,使用已使該商標在挪威被視為商標。僅顯示在國外使用或在國外使用而建立的書面證據通常是不夠的。
必須實行使用或按使用建立的時間
為了能夠注冊商標,商標必須在申請時和注冊時均具有獨特的特征,請參見《挪威法律公報》。2005年,第1601頁,古勒·西德(Gule Sider),第41段。這意味著使用必須在提交申請之前進行,并且必須從提供的文件證據中顯而易見。在此時間之后,將不附加任何意義。可以想象市場調查的例外情況,在提出申請后的短時間內做出各種聲明,因為它們將能夠在提交申請之前證明對商標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