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擁有權
更新時間:2020-12-01 16:22:13
版權擁有權賦予著作權原創作品的著作權人六項專有權:
復制和復制原始作品的權利;
根據原始作品準備衍生作品的權利;
通過銷售或其他形式的轉讓(例如出租或借出)向公眾分發副本的權利;
公開執行工作的權利;
公開展示作品的權利,以及
通過數字音頻傳輸公開進行錄音的權利。
可算作原創作品的事物類別包括文學,計算機程序,戲劇腳本,編排或啞劇作品,電影,影像藝術,圖形,雕塑和建筑平面圖。這些類別中的每一個都是廣義的。如果其中某項權利的原創作品受到侵犯,則該權利的持有人可以提起版權訴訟以執行這些權利。
但是,這六種權利中的任何一種或它們的某些方面都可以轉讓。轉讓的兩種方法是許可和轉讓。如果轉讓是排他性的,則必須以書面形式并由版權所有者或授權代理商簽署。權利的非排他性轉讓不必采用書面形式。
誰擁有版權?
作者擁有與原創作品相關的權利。“作者”通常是創建受版權保護的表達并將其實際固定在有形介質中的人。
但是,一些原創的原創作品是“出租作品”。在最直接的情況下,這意味著雇主或委托實體與創作者有合同來創作作品,而雇主為作品付款并承擔與之相關的財務風險。雇主是版權的最初所有者,并擁有上述六項專有權。
雇員在受雇范圍內創作的作品中的版權,主要是在工作場所中,以及在工作日內,很可能被發現是出租作品。法院將研究是否已開始為雇主服務的工作。同樣,由獨立承包商創作的作品,如果當事各方明確表示同意以書面,簽署的文書進行出租,并且該作品是對集體作品的貢獻(屬于電影的一部分),則可以認為該作品是出租作品。或視聽作品,翻譯,匯編,補充性或指導性文字,測驗或其答案或地圖集。
在某些情況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作者會合在一起創作一部共同作品或一部集體作品。那誰擁有版權呢?假設作者打算將自己的貢獻合并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那么除非有明確的版權轉讓,否則共同著作的作者是版權的共同所有人。
除非有合同另有規定,否則集體作品(如選集)中某項個人作品的作者應以自己的貢獻來維持其版權。但是,館藏的編輯者或編輯者在其創作的作品以及作品的選擇和編排中保留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