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毀版權作品
更新時間:2020-12-01 16:21:57
通常,購買有版權作品的人有權銷毀它。如果您購買了受版權保護的圖書,則可以隨意將其丟棄或贈與他人。但是,視覺藝術家權利法是一項聯邦法律,為某些藝術品提供了一些額外的保護。其范圍極為有限。為了符合《法案》的規定,該作品必須是僅包含一份副本或限量發行200份或更少的繪畫,素描,印刷品,照片或雕塑。限量發行的作品必須經過簽名并連續編號。如果出版物中復制了藝術品,則VARA權利仍將保護原始作品。
許多受版權保護的作品都是由雇員為雇主制作的,或者是由某人專門委托創作的。這些被歸類為出租作品,這意味著該作品的創建者沒有版權。相反,雇主或委托作品的人擁有版權所有權。對于藝術家或委托創作者,VARA不適用于出租作品。
免受破壞的保護權
VARA涵蓋的藝術品不得以破壞藝術家聲譽的方式進行破壞,殘缺,扭曲或修改。未經藝術家同意,即使是購買此類作品以收藏的人也無權銷毀或修改該作品。如果藝術家的作品被銷毀,VARA有權要求其提起訴訟。他們將需要證明作品的毀壞損害了他們的聲譽,以得到賠償。
VARA保護有一些例外。該聯邦法律于1990年12月1日頒布,不適用于該日期之前創作的作品。如果藝術家同意放棄法律規定的權利,則VARA也不適用,盡管放棄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例如,藝術家可能會同意委托他們創作壁畫的人同意,如果委托人選擇的話,客戶有權在將來對壁畫進行繪畫。最后,VARA不適用于由于制作作品所使用的材料而導致作品隨時間自然衰減或溶解的情況。換句話說,該作品的所有者沒有義務防止由短暫材料(例如冰或軟石)制成的作品消失。
VARA規定的保護僅在藝術家的生命期內有效。這是因為它們旨在保護藝術家的聲譽。由于這種擔憂在他們死后大大減輕了,因此作品的所有者可以在那個階段隨意銷毀它,而無需得到藝術家的家庭或財產的允許。這與版權法規定的權利形成對比,版權法在版權擁有者去世后持續7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