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小白商標無效宣告案件選作典型案例在SPC的2019年年度報告知識產權案件
更新時間:2020-12-01 16:18:54
于2019年年底,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SPC”)對針對著名白酒品牌“江小白”的無效請求的行政爭議作出重審判決。重慶江小白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小白”)在KWM的幫助下成功扭轉了二審不利局面,并最終獲得了重審。該案的重審判決結束了有關商標有效性的7年爭議江小白與江津酒莊(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津酒莊”)之間的聯系。它維護和增強了“江小白”品牌的創新成就和市場聲譽,并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其未來的運營和發展。2020年4月23日,該案被選為《關于SPC知識產權案件的2019年年度報告》中60例典型案件之一。
創建于2011年底的“江小白”已成為中國新興白酒品牌的代表。該商標?No.10325554涉案“姜小白”是第一個商標申請注冊,通過Jiangxiaobai擁有的注冊商標之一,也是Jiangxiaobai的核心知識產權。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是否使用“江小白”?注冊商標?“ 10325554”(以下簡稱“主體商標”)構成代理或代表搶占其主體商標的情形,對此,禁止第15條的商標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于2001年修訂(“ 2001年商標法?”)。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江小白的大部分主張,并進一步澄清了以下內容:(1)江津酒廠提交的證據存在很多疑問,因此不能證明江津酒廠使用了“江小白”?商標。預先;?(2)盡管江津酒廠與新蘭圖(江小白的前身,原商標的原權利人)處于經銷關系,但雙方之間的定制產品銷售合同規定了包括產品概念在內的相關權益。定制產品的廣告語為新蘭圖。(3)有據可查的證據證明,“江小白”的名稱和相關產品設計是由當時的新蘭圖法定代表人陶世權首先提出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該商標的注冊申請沒有侵犯江津酒廠的任何合法權益,因此也沒有違反2001年商標第15條。法。結果,“江小白”注冊商標的有效性最終得以保持。
在《 2019年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中,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的以下評論為2001年《商標法》第15條的司法適用提供了指南:盡管雙方之間存在著分配關系,但如果商標設計和相關產品設計由代理人提出,銷售合同明確規定與產品有關的合法權益屬于代理人,在沒有委托人事先使用標的商標的情況下,標的商標不得確定為標的。受《商標法》第15條保護的“委托人商標?”。
該案為正確理解和適用2001年商標法第15條奠定了良好的先例。從此案可以得出以下結論:(1)委托人應承擔有關“?委托人在先商標?”的主要舉證責任,如果不這樣做,則不應將有爭議的商標確定為即使雙方之間存在分配或代理關系,也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15條。(2)盡管2001年商標法第15條沒有要求在先商標?“實際使用”的證明在中國,這并不意味著該條款對“在先商標”的證明沒有要求。委托人仍然需要證明所主張的商標構成受商標法保護的商標,并且在該商標的申請日之前屬于委托人。
此外,本案還解釋了2001年商標法第15條的價值和立法目的。作為對中國商標注冊制度下的那些未注冊商標的特殊保護,應嚴格,謹慎地適用第十五條。在適用上述條款時,法院應考慮中國現行的商標注冊制度,并正確設定其司法適用的界限和界限。在與商標搶注作斗爭時,絕不能對第十五條進行廣泛的解釋,也不得降低其適用門檻,以防止其成為那些不誠實的人掠奪他人的工具。商標權通過不當使用商標糾紛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