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灣現行的商標實踐中,反向混淆概念不適用
更新時間:2020-12-01 16:18:41
臺灣原則上采用“先申請”?商標注冊制度。在該制度下,成名和廣泛使用不是注冊商標的要求。此外,根據第2條商標在臺灣法令,一個持有人的商標不能聲稱,除非根據該法的正確商標已在臺灣被注冊。
但是,有時候,商標的初級用戶比商標的高級用戶/注冊人更為著名。在這種情況下,臺灣知識產權局(IPO)是否應向初級用戶授予商標注冊權是有爭議的,因為相關的消費者實際上可能會將商標與初級用戶而非高級用戶/注冊人相關聯。關于這個問題,最高行政法院長期以來一直在保護商標。權利應基于“先申請”原則確定,“逆向混淆”的概念在臺灣目前的做法中不適用。在最近的行政訴訟中,知識產權法院重申了這一立場。
在行政訴訟中,原告是臺灣一家咖啡館連鎖店。原告申請了商標并指定了商品,例如巧克力,糖果和甜點。被告IPO拒絕了該申請,并引用了類似商品中指定的高級商標。原告聲稱,通過廣泛使用原告,相關的消費者普遍知道該商標。另一方面,IPO辯稱原告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證明相關消費者更了解原告。
首先,知識產權法院指出,根據臺灣現行做法,確定商標權優先權的標準應該是商標的申請時間,而不是使用時間。此外,法院指出,“反混淆”的概念在臺灣目前的做法下不適用。因此,即使原告提交了足夠的證據證明其聲譽,根據臺灣現行法律,鑒于在原告提出申請之前已經進行了高級注冊,因此IPO也不應該將注冊授予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