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前終止的情況下,權利人如何證明商標使用
更新時間:2020-12-01 16:18:28
俄羅斯民法第1486(1)規定,“法律保護的商標可在關系到所有商品或貨物的一部分被提前終止,對此的的個人化的商標被注冊,由于非連續三年使用該商標?”。
當發現第三方商標相同或容易混淆時,提前終止是維護權利人利益的一種常用方法。
第1486(3)條規定,使用證明的責任由權利人承擔,這在實踐中并不總是可能的。權利人必須以商標證書中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的形式,證明其在每個產品或服務中的商標使用。而且,與確定原告在商標的早期終止中的利益的過程相反,在分析使用權利人商標的商品清單時,沒有考慮商品的統一性。
但是,根據俄羅斯最高法院的說法,在證明使用時可以考慮與馳名商標有關的統一性。在這里,權利人不僅要提供使用的證據,也證明了其受歡迎程度“不是抽象的,而是相對于商品和類似于那些為它服務商標未實際使用,這樣的名氣商標當用于特定商品時,在消費者眼中被分配給其他未使用該商標的商品。”
在解釋第1486條的規定時,“商標的使用”的定義與第1484(2)條的定義一致。但是,商標的使用方式清單是不限成員名額的,允許在將商品與其他商品一??起進入民用流通時使用名稱。
第1486(2)條沒有規定必須在要被視為使用的產品上直接標記商標。例如,當證明服務商標相對于已注冊的服務使用了商標時,權利持有人必須提供帶有個性化證據,并標明實際提供的服務。例如,如果在服務地點的標志上使用了商標,則有資格將商標用于這些服務的個性化。
此外,如果沒有確認將商品引入民用流通,那么在證明商標使用時,提交第三方許可協議結論的證據不足:
“根據《調查》第38段中的解釋,為適用《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1486條的規定,沒有考慮到權利人對商標(服務商標)的任何使用,但僅執行《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1484條第2款中規定的與民用流通中引入商品(服務)直接相關的行動。因此,僅就締結與ICGS第28類“比例車輛模型”的商品有關的商標使用達成許可協議的事實,而沒有證實將此類商品直接引入民用流通,這一事實不足以確認其使用。的的商標?為適用《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1486條。”
此外,第1486條規定:“?承認商標的使用,包括改變其獨立要素使用商標,這不會改變商標的本質,也不會限制對商標的保護” 。
因此,權利人提供的使用證據必須遵守以下條件,證明:
通過第1484(2)條提供的方法,將商標用于其注冊的《國際商品和服務分類》中的商品和/或服務;
引入民間流通并將帶商標的商品帶給消費者;
以注冊形式申請商標;
在爭議的三年期內使用商標。
知識產權法院是俄羅斯的一個專門司法機構,其判決立即生效。因此,不可能上訴或復審該案件并提出新證據。在這一點上,在初審法院審理案件時以及在證明商標的真實使用時,權利人應盡可能謹慎地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