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所有者在打擊假冒產品中的地位得到加強
更新時間:2020-12-01 16:18:01
聯(lián)邦最高法院最近關于私人進口假冒手表的決定大大增強了商標所有人在打擊假冒產品方面的地位。聯(lián)邦委員會就海關程序開啟磋商的結果可能也是如此:
私人商標侵權產品進口商應承擔全部責任
在2019年末的裁決中,聯(lián)邦最高法院(4A_379 / 2019)結束了關于基于私人目的進出口商品或貨物而引起商標侵權的商標所有人可采取的補救措施的法律爭議。問題是商標所有者是否有權根據(jù)《外觀設計》提起訴訟。55段?侵犯藝術作品的商標法第1條和第2條。第13段?商標法?2之二。法院的答案是肯定的。
藝術。第13段?作為打擊偽造和盜版的措施,《商標法》的2之二被采納為2007年通過的《專利法》修訂版的一部分。盡管涉及的數(shù)量通常很少,但從整體上來說,毛細管產品的進口還是相當可觀的。因此,Art擁有商標所有者的專有權?!渡虡朔ā返?3?條擴展至進口,出口或出于私人目的而進行的商業(yè)制造商品。
聯(lián)邦最高法院在判決中裁定該藝術。在55?商標法一般前提到右的侵犯商標,從而保護了商標所有者的權利,在藝術定義。商標法第13?條-至少從系統(tǒng)的法律角度出發(fā)-包括根據(jù)第16條禁止毛細管進口。2之二。被告人
進口的十一只偽造的手表僅用于私人目的,除其他外,他辯稱他不知道進口的手表是偽造的,因此不能下令停止并制止他??進一步進口,并提供有關侵權物品來源的某些信息。聯(lián)邦最高法院駁回了這一立場,并辯稱根據(jù)《憲法》規(guī)定采取行動。55段?商標法第1?條原則上不以過錯為前提。因此,出于私人目的行事的進口商也可以不承擔主觀上可控的行為而承擔責任(但是,《商標法》第55條第2款旨在損害,滿足和/或移交利潤的行為仍以過錯為前提)。
對于商標所有人而言,所創(chuàng)造的清晰度是一個好消息,因為它增強了他們在打擊假冒產品中的地位。它特別確保了它們向私人進口商索取重要信息的可能性,這可能使他們能夠追蹤非法產品的來源。
簡化海關程序
2020年1月15日,聯(lián)邦委員會就采用簡化的海關程序開啟了磋商,該程序有望提高打擊假冒產品的效率。新程序旨在減少聯(lián)邦海關總署和商標所有人銷毀小批假冒產品的行政工作。將來,只有在購買者反對銷毀的情況下,才應告知商標所有者其托運已被扣押(經驗表明,這種情況很少發(fā)生)。否則,假冒產品將被銷毀。結果,簡化的程序通??梢怨?jié)省主管部門和商標所有者采取各種程序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