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不能表面轉讓
更新時間:2020-12-01 16:17:58
此案源于SK化妝品公司在德里高等法院提交的一項令狀,該令狀要求尋求與被告人性質有關的指示。1在這份書面請愿書中,即當商標號為No.?1時,Hon'ble Court處理的挑戰有限。33(用于商標注冊所有人的更改名稱或描述)或商標表格編號。提交34份表格(用于更改印度主要營業地點或居住地的地址或國外本國的地址),以對商標的正式注冊進行相關更改,無論是否可以轉移已認證的商標的所有權品牌擁有者。
案情:
多發性硬化癥。SK Cosmetics有兩個合作伙伴,分別是Shyam Sunder Nagpal先生和Naresh Kumar Nagpal先生。Naresh Kumar Nagpal先生也是此事的答復者之一。該公司擁有并使用各種商標。該公司提交了請愿書,以質疑商標注冊處對公司擁有的眾多注冊商標所做的更改。最初,該公司已提交TM-33和TM-34表格,以更改作為商標所有者的公司的描述和地址。但是,商標注冊處對所有人的名稱進行了更改,從而將商標所有權分配給了Naresh Kumar Nagpal先生(代理人),而不是Shyam Sunder Nagpal的公司。
問題:
商標所有權是否可以以TM-33和TM34的形式轉讓?
替補席上的推理:
宏寶法院明顯不同意TM-33或TM-34表格的效果,導致商標所有權轉移。法院的推理基于與此案件有關的兩種形式的性質。法院認為,這些形式并不是要更改商標的所有權或專有性,而僅僅是為了更改所提及的有關商標的描述或地址。更改商標所有權的過程與提交TM-33 / 34表格后的程序相比更加嚴格和不同;這也是為此目的準備單獨的TM-P表格(較早的TM-23或TM-24表格,該表格有助于提交商標后注冊變更申請)的原因。當所有人提出商標所有權轉讓申請,并且商標存在爭議時,任何利害關系方都可以反對該交易。但是,如果不遵循此流程,則商標所有權轉移將在不通知有關各方的情況下進行。此外,如果有權利的一方反對這種轉讓,則在有關各方進行聽證后,注冊服務商必須對異議作出裁決,然后才能對商標所有權進行變更。法院強調,商標所有權的轉移比僅更改其描述或所有者的地址更為嚴重。因此,不能以機械或敷衍的方式更改注冊商標的所有者。?
判斷分析:
法院在處理此問題時暗示要使所有權轉讓生效,必須遵守各種手續。其中涉及對誓章的解釋,強調了尋求商標轉讓或轉讓的原因,這也要有文件支持,提出可能的反對意見,并在需要時進行聽證。如果沒有與希望轉讓/轉讓的商標有關的爭議,則只有在沒有聽證的情況下,轉讓才能生效。例如商標從一個集團公司分配給另一集團公司。萬一有任何爭議,轉讓或移交必須得到書記官長的滿意和為記錄轉讓而通過的命令才能生效。在此問題上,法院裁定有利于請愿人的是,只有通過TM-P表格提出所有權變更時,才考慮所有權變更。
由于未能滿足《 2017年商標規則》第五章第75節明確規定的商標轉讓程序中規定的條件,未能就此問題做出其他任何決定,在法律上都是沒有根據的。商標轉讓申請書應采用TM-P格式:“要求在注冊時代替隨后的所有人成為注冊所有人,要求修改注冊所有人或注冊用戶的詳細信息;要求修改注冊商標;要求修改商品或服務的規格;要求進行貨物轉換;要求解除商標之間的關聯。
結論
總之,任何一方都應避免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2017年《商標規則》規定,所有權轉讓或轉移的申請應采用TM-P表格,因此,目的完全不同的形式的申請將不被接受,法律應確立程序。在每個給定的情況下都必須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