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澄清商標訴訟中的補救規則
更新時間:2020-12-01 16:17:00
商標所有者不再需要故意侵權,以追回侵權人的利潤。在Romag Fasteners訴化石集團案中,最高法院解決了長期以來的巡回分庭。1一致意見對商標訴訟人和被許可人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
2002年,Fossil與Romag簽訂合同,在其產品上使用Romag的磁性表扣。根據協議,Fossil指示其在中國的工廠向Romag的中國制造商購買緊固件。Romag發現,從2008年到2010年,對Fossil工廠的銷售“急劇下降”時,Fossil的工廠使用了假冒的表扣。2?Romag?根據15 USC§1125(a)起訴Fossil?商標侵權,要求提供虛假的原產地標記,以尋求下令要求Fossil撤銷的命令超過因商標侵權而獲得的利潤。
審判中的證據表明,Fossil為工廠使用的緊固件支付了全價,并且Fossil并未“毫不顧一切地無視,故意盲目或有實際知識”對假冒的表扣采取行動。3陪審團裁定,Fossil不會故意侵犯Romag的商標,而只是“無情地無視”。因此,地方法院沒有下令剝奪利潤,理由是第二巡回法院的先例是,侵權人的行為對于該裁決必須是“故意的”。聯邦巡回法院采用第二巡回法院法律,確認了陪審團的裁決。
簡而言之,Gorsuch法官認為,《蘭納姆法》的通俗語言不支持明確的規則,即原告必須證明被告故意侵權商標才能獲得利潤獎勵。第1117(a)條明確規定,對于商標侵權,“對于第1125(c)條所規定的故意違反”,而針對商標稀釋的“?原告故意違反”?,則原告有權獲得被告的利潤。[4]考慮到“《蘭納姆法》經常且明確地談論精神狀態”,法院認為該規約語言缺乏明確的故意標準,這一點可以特別說明。5盡管第1117(a)節還規定,補救措施“受制于平等原則”,但法院認為,任何此類原則均未要求“?商標法中關于利潤補救辦法的狹義規則”。6
索托馬約爾大法官在一個同意的意見中指出,平等法院將“故意”定義為包括一系列精神狀態,包括魯ck,但不包括過失和善意。索托馬約爾大法官認為,因無辜侵權而獲得利潤是違背“權威的力量”的。7個地方法院將負責解釋更接近純真的事實情境是否應剝奪利潤-包括化石在這里的行為,因為最高法院已將案件復審。
向前邁進,這一決定將使商標所有人更容易追討侵權人的利潤,增加因商標侵權而判給的賠償金,并給商標所有人更大的??動機來進行侵權索賠。商標被許可人和企業通常將需要進行更徹底的盡職調查,以確保其運營或供應鏈中的任何部分都不會使它們成為無意中的商標侵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