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知道嗎域名注冊不能替代商標注冊
更新時間:2020-12-01 16:16:52
甲商標(例如,GEVERS)是可以被定義為用于從一個任務標識的產品或服務的來源,而不是另一企業(“原點功能”)的產品或服務的標志的IP權利。商標保護的基本條件包括獨特性(即商標履行原產地功能的能力)和與(例如)相關商品或服務的性質,特征和主要目的以及商標的市場上的可用性。權利持有者擁有反對第三方侵權的專有權利。
與商標不同,域名(例如“ gevers.eu”)是一種合同權利,主要用于標識網站。在大多數轄區中,它不能作為反對將商標用于商業用途或反對將域名(例如,GEVERS)中包含的商標注冊為商標的依據。簡而言之,域名持有者的專有字符與域名本身相關并限于此。
通常,不同公司以相同或相似商標提供不同產品或服務的事實排除了在產品或服務的來源方面可能產生混淆的風險(例如,法律服務的GEVERS和食品的GEVERS)。因此,完全可以想象兩個(或多個)公司可以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即共存),并且它們對一個或多個相同域名(例如“ gevers.eu”,“ gevers”)具有共同的利益。 .com”和“ gevers.be”)。
此外,如果第三方(匿名)注冊感興趣的域名(其唯一意圖是將其昂貴地出售給感興趣的人)(所謂的“域名搶注”),則情況會更加復雜。在最壞的情況下,商標持有人將面臨既成事實,即感興趣的域名已被第三方注冊。確實,域名的“先到先得”原則可以防止商標持有人(盡管其商標注冊較早)主張感興趣的域名,但出于惡意或侵權使用域名的情況除外。
除了將商業中使用的獨特標志注冊為商標之外,強烈建議注冊所有感興趣的域名,以確保Internet可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