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商標申請中指定加拿大時,您應始終任命加拿大代理。
更新時間:2020-12-01 16:15:22
根據《加拿大商標條例》,加拿大知識產權局(CIPO)僅與居住在加拿大的申請人或其指定的加拿大商標代理相對應。換句話說,CIPO與申請人的外國代表不符。
如果國際局的指定通知中包括外國代表,則CIPO暫時發出一封禮節性信,通知外國代表有關該申請的進一步信函將發送給申請人或其指定的加拿大商標代理。CIPO不會再向外國代表發送任何通訊。CIPO發出的有關該議定書申請的任何通知將發送給申請人或其指定的加拿大商標代理。這些包括視情況而定的行政或法定截止日期的通知(審查員的報告,違約通知,拒絕)。這些通知均不會發送給WIPO。
最終,要知道在加拿大起訴議定書申請中的任何進展的最安全方式是任命加拿大商標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