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提出了商標,那并不意味著將來會是您的商標
更新時間:2020-12-01 16:15:21
合伙關系終止后,如果商標的當事方不使用商標,則知識產權法院維持下級法院在商業伙伴之一使用商標的立場上的立場。注冊。
一位企業家向仲裁法院提出上訴,要求其前任商業伙伴在企業家活動過程中與他們使用注冊商標。索賠是為了追回侵犯上述商標專有權的賠償。該商標是在共同經營活動期間開發的,已向原告注冊,商標專有權的擴展由被告支付。
原告提到以下事實:合伙關系終止后,被告繼續使用該商標,盡管雙方之間既沒有轉讓協議也沒有許可協議。
一審法院不服從原告的要求,上訴法院也是如此。他們指出,有爭議的個性化手段是當事方在開展聯合業務活動時共同開發的,此外,被告還為擴展專有權支付了國家費用。原告未使用該商標。另外,原告試圖對被告提出非法使用個性化手段的刑事訴訟。
也就是說,原告沒有試圖保護其專有權,而是試圖損害被告,即濫用了該權利。
原告完全不同意初審法院和上訴法院的結論,然后向知識產權法院提出上訴,指出法院在關注原告不使用商標的情況下,已從爭議中撤出,因為這種情況對于及早終止商標的法律保護很重要。
知識產權法院提請注意以下事實:根據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的解釋,對當事方行為的好壞進行評估,應以當事方作為參與者的預期行為為基礎。兼顧各方利益和合法利益的民間交易并得到協助(2015年6月23日第25號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全體會議第1號決議)。
此外,俄羅斯聯邦最高仲裁法院提請注意以下事實:承認當事方之一的行為濫用了權利,您需要證明當事方在明知的情況下試圖適用不公正的法律,以及當事人造成的損害(2011年2月17日俄羅斯聯邦最高仲裁法院全體會議決議第11段第17段)。
因此,知識產權法院同意下級法院在濫用原告權利問題上的立場,并使原告的上訴不滿意,一審法院和上訴法院的裁決均保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