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律所提出被許可人在破產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
更新時間:2020-12-01 16:15:15
來源:指南針網
2020年8月19日,美國Farella Braun + Martel律師事務所合伙人Matthew Lewis指出在經濟動蕩時期,許可方破產的情況下被許可人可以采取3條措施保護其被許可的知識產權。
?
文章指出,為了減輕可能會因許可人的破產而使被許可人失去使用知識產權的權利而造成損失,《破產法》第365(n)條明確規定知識產權被許可人的權利不能由于許可方根據第365(a)條法規拒絕許可而單方面中斷。
?
上述3條措施分別是:
?
(1)跟蹤許可方的償付能力狀態,被許可人應保持警惕,密切關注許可方發出的破產前警告信號;
?
(2)仔細考慮拒絕許可證的選擇,如果許可證仍有重大義務需要雙方履行,被許可人應評估其是否能夠根據第365條保留其關鍵權利;
?
(3)確認許可證已正確記錄,如果許可證本身需要根據非破產法進行記錄,被許可人應確保他們已向適當的實體提交了任何必要的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