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法院承認DINOSAURUS商標的馳名性質,并宣布使用GALLESAUROS標志侵權
更新時間:2020-12-01 16:15:09
巴塞羅那上訴法院在2020年4月23日的判決中,承認Galletas Artiach(以下稱Artiach)擁有的DINOSAURUS?商標的眾所周知的性質,以及La Flor Burgalesa(以下稱Florbú)使用在餅干上使用的GALLESAUROS標志侵權。
背景
2018年4月,Artiach對Florbú提起訴訟,因為其侵犯了DINOSAURUS?商標和圖形商標,該商標和圖形商標由各種形狀的不同種類的恐龍組成,并且還可能由于不正當競爭以及由此造成的損害賠償。
2019年4月3日,該訴訟被巴塞羅那第8商業法庭判決駁回,Artiach對此提出上訴。
決斷
2020年4月23日,巴塞羅那上訴法院維持了Artiach的上訴,并部分撤銷了巴塞羅那商業法院第8號判決。巴塞羅那上訴法院宣布,以GALLESAUROS標志出售Florbú餅干構成對DINOSAURUS?商標的侵權,因此命令Florbú采取以下行動:
停止侵權活動,并將侵權產品,包裝,商業材料以及用于營銷此類產品的任何文件從市場中撤出;和
在提起訴訟之前的五年內,直至停止銷售和營銷生效之前,向Artiach支付侵權產品所產生營業額的1%。
巴塞羅那上訴法院判決的法律依據可以概括如下:
與巴塞羅那商業法院第8號判決相反,文件中的證據證明Artiach的DINOSAURUS?商標通常是相關產品所針對的相關公眾(即,兒童餅干的購買者)所熟知的。法院承認DINOSAURUS商標的眾所周知的性質。
巴塞羅那上訴法院承認DINOSAURUS?商標的馳名商標?“具有該標志的所有概念含義”。因此,Artiach有機會獨享消費者在馳名商標和恐龍形餅干之間的自然聯系。
DINOSAURUS商標的知名度為其提供了增強的保護。這種增強的保護意味著要得出侵權結論,不需要并存混淆的風險,而是相反符號之間的接近度會產生一個鏈接(即,后者標記喚起了普通消費者的先前標記),根據《商標法》第34.2(c)條的規定:
商標獨特性的淡化;
損害商標的眾所周知的性質;要么
在侵權者方面,商標具有鮮明的特征或眾所周知的性質,這是不公平的。
鑒于此類符號之間的明顯相似性及其在概念上的緊密協調性,GALLESAUROS標志與著名的DINOSAURUS?商標之間的相似度足以產生這種聯系。
帶有兩個標志的產品都共享一個標識(即餅干)。但是,像DINOSAURUS商標一樣,GALLESAUROS商標不僅用于標識餅干,而且還用于特定形狀的餅干(可以選擇的餅干中有很多),例如與術語“恐龍”和“恐龍”直接鏈接的餅干。 gallesauros(恐龍形狀)。
被告使用GALLESAUROS標志意味著GALLESAUROS獲得了不公平的優勢,并且不當地使用了著名的DINOSAURUS商標。
因此,根據《商標法》第34.2(c)條,巴塞羅那上訴法院認為Florbú以GALLESAUROS標志出售相關的餅干構成了對著名DINOSAURUS商標的侵犯,所有后果均來自于侵權聲明,包括Florbú向Artiach支付賠償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