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OTUS Livestreams對BOOKING.COM商標可注冊性口頭辯論IP Intelligence:知識產權見解
更新時間:2020-12-01 16:14:46
周一,我們實時聽取了最高法院在商標注冊案件美國專利和商標局訴Booking.com BV中實時直播的口頭辯論。由于COVID-19,這些辯論都是通過電話進行的,但又增加了現場直播。
考慮到大流行對我們司法系統的影響,該事件本身就很了不起。找到“取消靜音”按鈕似乎存在一些問題,并且出現了幾行亂七八糟的講話,但除此之外,過程以清晰有序的方式進行。首席大法官羅伯茨(Roberts)將虛擬麥克風從最高法官轉移到最低法官,讓每個人都可以提問。甚至連很少親自面對面口頭辯論的托馬斯大法官今天也問了多個問題。
案件中的問題是“ [是否]當《蘭納姆法》規定通用術語可能未注冊為商標時,在線業務會在通用術語之前添加通用頂級域名(.com)。可以創建受保護的商標。”
在這里,每個人都同意“預訂”是Booking.com的通用功能-正如Booking.com本身所吹捧的那樣,它是“世界排名第一的住宿選擇”。預訂一詞是通用的,但Booking.com認為,通過廣告支出,消費者調查以及隨著時間的推移收集的其他證據,客戶將預訂和.com的組合視為一個品牌名稱:Booking.com。
每個域名都是唯一的–任何給定的字母字符串只能分配一個Internet協議地址。商標的定義是將商品或服務標識為單一來源的詞。包括布賴爾法官在內的某些法官擔心,與.com通用術語組成的每個域名在用作互聯網上提供商品和服務的公司名稱時,都可能被壟斷,從而損害競爭者。被訴人Booking.com辯稱,政府的立場是,這種通用形式的域名永遠不能成為專有商標,這形成了一條本身的規則,即忽略了當事人已證明美國專利商標的情況。?辦公室(USPTO)公眾認可其中一些名稱作為來源指示。
法官們質疑“?固特異?公司訴固特異橡膠公司”一案,美國最高法院128 US 598(1888)的裁決是否仍然可行。USTPO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固特異案。該案提供了一個分類規則,即通用術語(即標識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術語)與通用術語(如“公司”)的組合不能轉換為可保護的商標。如政府所言,.com與公司類似,因此適用分類規則。即使消費者當前將Booking.com作為品牌的主要意義,booking.com仍將是通用術語。
1946年通過的《蘭納姆法案》(Lanham Act)是互聯網時代之前的時代,法官們質疑在確定某個術語是否通用時,1984年在第1064條中加入的“主要意義”測試是否適用于取消已成為通用的注冊商標在申請商標時。第1064的立法史明確指出,語言的目的不是為了“創造新的法律或制定新的標準,而是[于]重申[]和clarif [Y]的既定原則商標法”之前存在。S.Rep.98-627(1984)。
法官提出的許多問題都與人們在確定諸如“ generic.com”之類的術語是否已超過閾值成為描述性術語以及現有法律是否充分平衡競爭利益時可能考慮的因素有關。描述性術語可以通過指定某種商品和服務的單一來源在消費者的腦海中獲得獨特性。有了這種獨特性,該詞就可以在主要注冊簿中注冊。有人認為,現有的混淆分析可能性可能會使假定為弱勢的仿制.com商標陷入狹窄的保護范圍,從而使競爭性品牌(如“ e-booking.com”)得以繁榮發展而不會引起消費者混淆。
有證據表明,消費者承認Booking.com是在上訴中沒有受到挑戰的品牌名稱,法官質疑,根據不正當競爭理論,Booking.com是否足以保護其權利。Booking.com辯稱,它需要進行注冊以幫助其行使賦予注冊所有者的權利,例如在針對假冒偽劣產品(定義上是注冊商標侵權者)的REM訴訟中。注冊還可以幫助打擊搶注者,欺騙者和網絡釣魚者。
這是歷史上第一次現代技術促進了我們尊敬的最高法院對口頭辯論的現場直播。在這個互聯網時代,最高法院現在必須在根據通用術語創建的域名中考慮知識產權與競爭的交叉點。在這種大流行期間,由于太多的消費者無法去實體商店,而不得不通過互聯網購買商品和服務,這一問題特別令人擔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