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關于延長時間的實踐變更
更新時間:2020-12-01 16:14:42
2020年1月17日,加拿大知識產權局商標分局(“?CIPO?”)發布了新的實踐通知,要求延長時間以回應審查員的報告(“?實踐通知?”)??梢酝ㄟ^單擊此處的《實踐聲明》來預期對加拿大商標申請的起訴策略產生深遠影響。
根據以前的做法(即,關于2020年1月17日之前發布的審查員報告),CIPO通常允許申請人要求延長六個月的時間,以對審查階段發布的每個審查員報告作出答復。這意味著申請人通??梢灾竿麖膶彶閱T報告之日起最多一年內做出答復(即審查員報告中允許的六個月,再加上六個月的時間延長)。但是,根據《實踐通知》,除非申請人表現出特殊情況,否則將不會延長對2020年1月17日或之后發布的審查員報告做出回應的時間解釋為什么在審查員報告中規定的截止日期之前無法提交適當的答復。對檢查期間發出的檢查員報告的適當回應是解決檢查員報告中提出的所有異議,要求或要求的答復。重要的是,《實踐通知》承認,有異議可能導致第37(1)(b)(可注冊性),37(1)(c)(權利)或37(1)(d)(特殊性)的拒絕根據《商標法》,申請人需要更多時間來考慮異議并提出適當的答復,這是一種特殊情況,可以延長時間。此外,《實踐通知》還規定,如果申請人正在收集足以證明商標合理的證據,在申請的提交日期具有顯著性,它也構成了可以延長時間的特殊情況。但是,至關重要的是,在這兩種情況下(但僅在這兩種情況下),《實踐通知》明確規定,申請人在申請起訴期間只能出于該原因要求延期一次。
《實踐通知》中提供的其他可能的“例外情況”示例包括:
商標代理人最近的變更;
有關人員無法控制的情況(例如疾病,死亡,事故);
可以克服優秀審查員報告中引起混淆的申請或注冊商標的轉讓;
涉及被引的共同未決和涉嫌混淆商標的異議程序;
取消程序涉及被引稱的令人困惑的注冊商標;
與官方商標的公共權力持有人進行談判的同意;
申請人正在等待國際局通知已創建分區國際注冊,該注冊已針對原始議定書申請所基于的國際注冊向加拿大提出了分案申請。
如果申請人未能在審查員報告提供的答復期限內的六個月內提出適當的答復,以解決審查員的疑慮,或者如果CIPO未考慮延期請求中提供的理由來證明延期是正當的屆時,將發出違約通知。如果在通知中指定的時間內(通常為兩個月)未解決默認問題,則申請人可以將申請視為已放棄。
今后的申請者必須注意獲得延長時間并根據需要調整實踐的能力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