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法院就歐盟在線商標侵權的管轄權做出澄清
更新時間:2020-12-01 16:13:26
2019年9月5日,歐盟法院就一項以電子方式執行的關于歐盟商標侵權的管轄權的初步裁決的請求作出了重大判決(CJEU,05.09.2019,C-172 / 18,AMS Neve等等與Heritage Audio等)。
從本質上講,歐洲法院被要求澄清,歐盟商標所有人聲稱其權利通過電子顯示的廣告和出售要約被第三方侵犯,是否可以在成員國法院對該第三方提起訴訟?盡管第三方在針對該電子顯示屏的另一個成員國(在此情況下為西班牙)做出了決定和采取的措施,但廣告/要約所針對的消費者或交易商所在的國家(在這種情況下為英國)。
法院的答復是肯定的,并且基于對第1號條例第97條第5款的解釋。關于共同體商標的第?207/2009條(現為關于歐洲聯盟商標的第125條第5款,注冊號2017/1001),從而–在注冊或成立被告的成員國法院的替代方案(根據同一條第1款提供的程序)-可以在實施(或威脅進行)侵權行為的成員國的法院提起訴訟。
更具體地說,在未經所有者同意的情況下,涉及由與所涉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標志構成的廣告和出售要約的侵權行為,應認定這些行為是“可犯”的,并且可以在其所具有特征的地區使用作為廣告或出售要約,即實際上將其商業內容提供給所針對的消費者和商人。
至于潛在的理由,法院強調必須防止可能性,誰指使的廣告,并提供了在歐盟范圍內銷售給消費者任何侵權,避免給予歐盟保護商標權利,依靠的事實是這樣的廣告和出售要約已在聯盟外部在線發布。
此外,如果(與法院得出的結論相反),將侵權行為發生的成員國確定為侵權人“建立其網站并激活其廣告和出售要約的展示”的位置”,在歐盟范圍內注冊或成立的任何侵權第三方都可以輕松清空商標所有者可以使用的替代論壇。為此,將要在線投放廣告/要約的地區與以電子方式經營的侵權人注冊/建立的地區相同就足夠了。
同樣,這種解釋(也與法院的構成背道而馳),在該解釋中,實施侵權行為的成員國是侵權人“采取決定和技術措施以激活網站上的顯示”的地方。實際上,在許多情況下,所有者識別該位置可能會非常困難。在提起訴訟之前(相對于已經進行訴訟的情況而言),不可能強迫被告披露該地點。
法院在最近的判決中提出的論點在一定程度上呼應了先前有關互聯網商標保護的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決定(歐洲法院,2011年7月12日,C-324 / 09,歐萊雅(L'Oréal)等人訴eBay。等)。正如法院所憶及的那樣,歐萊雅的決定(第63段)中已經裁定,僅針對第三者,不能通過針對歐盟內消費者的在線銷售要約和廣告進行商標侵權。該要約或廣告背后的當事方位于第三國,該第三方使用的互聯網站點的服務器位于該州,或者該要約或廣告所針對的產品位于第三國州。